家事調解委員沒有什麼不可以的行為,但我覺得他(她)性別平等觀念不夠(偏頗對方、不尊重新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等),怎麼辦?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有任何不可以的行為,您可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交給法院,法院會妥適處理。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9 條
家事調解委員如果有任何不可以的行為,您可以向法院反應,或填寫「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交給法院,法院會妥適處理。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19 條
參考法條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9 條
參考法條
參考法條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您可以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法院希望能透過「家事調解」—這種不撕破臉、和諧的制度功能,讓家事的紛爭能夠獲得圓滿的解決。
家事專業調解是由法院遴聘具有心理師、社會工作師、醫師、律師、或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之學經歷或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者,來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解釋權: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審判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訴訟、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懲戒權:公務員懲戒,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則由懲戒法院審理。司法行政權:司法院掌理各級法院之預算、法案、人事權等事項。
目前由司法院統計處按月及按年編布之司法統計包括:
以往這些機構的資料都沒有加以整合,所以民眾不容易找到。司法院為了提供一個民眾可以迅速找到可以解決紛爭的機構,已建置「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強化行政型、民間型ADR機構的連結。這個查詢系統建立以後,民眾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上,依據機關的種類(行政型或民間型)、糾紛的種類(環境類、醫療類、不動產類、智慧財產類、營建類、消保類、公寓大廈類、金融類及其他等類型)、機關名稱、機關所在地等資料,可以很快找到協助解決紛爭的機構。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只是要通知您已經經過抽選及審核程序,成為次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在明年有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時,您有機會被抽選成為候選國民法官,甚至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以方便您進行必要的心理建設或生活規劃喔!
可以參考Q3609的流程圖,法院收到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後,會從該年度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期日的30日前,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的進行時間約數小時到半日,也有少數需要一日的情形,此外,若您經選任為本案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那麼您就必須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國民法官任務即終了。
法院所寄送的通知單上,會記明法院名稱、公務電話等資訊以供查詢,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再洽法院做確認,並請您收到通知單後,據實填載調查表後回傳法院,依照指定時間攜帶通知單,到指定法院報到,參加選任程序喔!
法院會提早30天寄送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通知被抽中的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如果有不符合資格或是屬於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請您先填載「參與資格及意願調查表」並回覆法院,法院會在調查後,決定您是否需要到法院來參加選任程序,並將決定結果告知您。
如果有任何疑問,都可以撥打通知上的公務電話詢問,法院人員很樂意為您服務!
選任程序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是為了查明個別候選國民法官具備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而且沒有不能擔任或拒絕擔任的情形,因此並不需要特別準備,也沒有所謂「歷屆試題」可以參考。候選國民法官唯一要做的,是在選任當日法官或檢察官、辯護人詢問時據實陳述。
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而至法院,有需要安排日常事務,及有可能需要向公司請公假,因此您可以告知親友及長官、同事,以便處理相關事宜,但不得透露有關審判上知悉的事項;而依據法律規定,為了避免他人不當接觸或試圖影響國民法官甚至是賄賂、關說,任何人都不能揭露足以辨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任何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否則可能會有相對應的處罰,所以他們如果知道您參加某個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不能未經過您同意就隨意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所以也請毋庸太過擔心。
每一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每一組國民法官(6名)或備位國民法官(1-4名)參與審理的時間也不同。
法院會準備審理計畫書,內容包含案情說明、檢辯爭執事項及適用法條等,幫助國民法官理解案情。審理計畫書中也會提早預告審理日程(包括每天開庭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並集中審理日程,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1至2週內完成審理工作。
法院也會在顧及充實審理的前提下,盡可能減輕每位國民法官的身心負擔,以及注意開庭、休息時間的安排,避免讓國民法官因為專注審理而過於疲勞。
經過選任程序成為國民法官後,將會參與下列審判過程:
國民法官法庭會避免使用繁複的書面卷宗,著重在法庭上呈現人證、物證,使國民法官以「眼見耳聞」的方式,瞭解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律師之主張及證據內容,以形成心證。如果有涉及審判的相關書面資料,原則上會提供給國民法官,所以國民法官拿到的資料與職業法官都是一致的喔。
在審理過程中,職業法官會全程協助國民法官及解答國民法官的各種疑問,檢察官、辯護人雙方也會在法庭上努力說明各自對於案情的主張,協助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更全面瞭解案件原貌。
相較於一般的審理程序,國民法官法庭採用的是所謂的「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時,僅能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而不會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必須等到開庭審理時,才能在法庭上提出卷證資料,避免讓法官們先入為主的產生偏見;也會避免使用繁複的書面卷宗,減輕閱覽大量書面資料的負擔,而更著重在法庭上呈現人證、物證,讓國民法官更容易了解案件的全貌,有助於國民法官參與審理過程,並以自身生活經驗給予不同觀點。
在選任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及完成宣誓之後,審判長會進行審前說明,接著會進入到審判程序,先確認被告的身分及檢察官起訴的事實,並讓被告及辯護人就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表示意見。
接著檢察官及辯護人會進行開審陳述,說明調查的證據為何?待證的事項有哪些?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調查證據的順序,在確認之後,就會開始調查證據包含書證、物證及人證,也就是訊問證人。
證據調查完畢之後,進入到辯論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分別就事實與法律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再由被告進行最後陳述。
辯論程序終結之後,進入到評議程序,法官會就評議相關規則及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說明,國民法官會就案件的內容各自表示意見、交換想法,並依照法庭上所呈現的所有證據,確定被告究竟做了哪些行為?造成哪些後果?是否構成犯罪?犯了什麼罪?最後決定要量處的刑期(包含是否沒收),在評議完成之後,會宣示判決,國民法官們的任務就完成了。
審判程序進行的流程如圖:
為了讓審理有效率、有計畫,會在審前的準備程序決定哪些證據可以調查,在國民法官加入後,進行正式審判時,原則上不會再加入新的證據來調查,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為了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而認為有調查必要,並且在事前不知道有這個證據等例外的情況下,可能會額外聲請調查新的證據;因為涉及法律專業,也會由三位職業法官討論決定有沒有調查的必要。
當然,決定要不要調查新的證據,可能會與被告有無犯罪、刑度輕重的判斷有重要關係,所以職業法官們在決定前,也會聽取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的意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於法官的決定有疑惑的話,也可以請求審判長解釋說明。
原則上,一旦被選上國民法官,就必須全程到庭,不可以中途退出。
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因為突發事件,使得國民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過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具體情形,裁定解任國民法官,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擔任,讓案件能夠繼續審理。
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包括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起討論,並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有罪該成立何罪,以及該判多重的刑罰。這是在調查所有證據,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的主張及辯論後,經由討論及表決以做出判決結論的程序。
國民法官法庭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全程共同審理後,再依據所形成的心證結果,作成判斷,因此法律賦予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有適時提出疑問的機會;職業法官針對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等做決定時,也會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
尤其在終局評議時,身為主席的審判長會公平給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使國民法官能站在與職業法官對等的立場上進行對話,一起檢視案件中所有重要爭點,最後共同做出判決。
根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所有國民法官都必須在評議時表示自己對案件的意見,這樣才能夠充分展現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讓多元的視野及經驗進入審判當中,因此您的意見不可或缺。
雖然在最後必須透過投票表決一個確定的結論,但在討論的過程中,您可以自由的表示意見,不必勉強與其他人表示相同意見,在過程中也可以隨時請求法官就法律上的疑義進行說明。
在討論的過程中,法官也將確保每一位國民法官都有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確保國民法官發言的權利。
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空白的心證、公正的態度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已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時,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有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偏見或預斷的疑慮,並隨時為必要的闡明、釐清。
例如:於論告或辯論程序中,檢察官或辯護人如果使用未經法院許可提出的資料(像是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此時審判長就會積極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檢察官或辯護人使用此種資料,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不當干擾及影響。
我國尚未廢除死刑,因此國民法官有可能會遇到法定最重刑罰為死刑的案件(例如:殺人、強盜放火、強盜致死等罪)。
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為了更慎重起見,必須先經過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共同投票達3分之2(即6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分別有至少1票同意,而認定有罪後;再以同樣的決議標準,包含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意見在內,經3分之2(即6票)以上同意,才可以判處死刑。
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被告或檢察官仍然可以上訴表示不服,但國民法官法要求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儘量尊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判決,不宜輕易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結果。
而且相比於一般案件的上訴要件,國民法官法設有更為嚴格的上訴條件,因此,要推翻國民法官法庭做出來的判決,難度也會提高許多。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休息時間觀看相關的新聞報導,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報導終究只是報導」只能參考用,不能當作認定的證據,必須依照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做認定。
在審前說明中,職業法官會提醒「國民法官於開庭期間返家後,請不要與任何人討論該案件,亦請不要搜尋與該案相關的新聞、報導或資料」,避免受到媒體輿論影響,進而影響判決;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可能會提醒大家不要去接觸或檢索有關的新聞報導。
無論是國民法官還是職業法官,都必須共同維護公平審判。因此,擔任國民法官時,不能因為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樣的要求,和職業法官是一樣的喔!
每一位國民法官在就任時,都會被充分告知其權利與義務;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都會充分了解這個職位的重要性與其必須遵守的規範。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如果收受賄賂,不僅是交付賄賂的人會受到處罰(1-7年有期徒刑,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國民法官也會受到嚴厲的處罰(3-10年有期徒刑,及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人為了施壓國民法官而犯罪(例如:恐嚇、妨害自由),則要加重處罰,這些罰責都是為了維持審判的公正。
國民法官必須嚴守評議秘密。
因為在不公開的評議程序中,大家針對案件所陳述的意見、討論的經過,這些內容一旦公開,恐怕將引來外界討論、批評,如此將引發「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表示自己真正的想法,不利於未來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自由交換意見。
此外,國民法官職務上知悉他人隱私秘密,即便與案件無關,也必須保密,不得洩漏出去。而這個保密義務是終身的,也就是一輩子都不能告訴任何人喔。
您可以公開的分享擔任國民法官後的經驗與感想,甚至是出一本自傳,但是絕對不能透露有關其他國民法官及被告、被害人、證人等人的任何不應公開個人資訊,更不能透露「評議秘密」,包含評議中誰表示了什麼意見、投票的結果,以及討論的過程。
國民法官有8大義務:
國民法官如果違反義務,不僅不能再繼續擔任國民法官,而且還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喔!
為了讓國民能夠安心參與審判,有關機關將會提供各項協助,例如:結合在地資源,提供臨時托育、照護服務等,依照國民法官的個別需求,給予適當且實質的支援。讓上有長輩、下有幼兒的國民也能無後顧之憂地擔任國民法官。法院在寄發通知時,會詢問您有無托育、照護等相關需求,若有請務必勾選,讓法院知道喔!
各地方法院是根據戶籍登記資料,隨機抽選出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至少4個月以上的國民,成為備選國民法官,所以只有在您原本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審理的國民法官案件,會通知您前往參與審判,不會有其他的法院請您前往參與審判。
如果真的遇到實際住處離法院很遠的情形,也不用太擔心,只要您的主要居住地是在臺灣地區,並提出相關的居住證明,法院會補助您從居住地前往法院所需要支出的交通費;如果有必要,法院也會協助安排住宿。有任何疑問或需求,都可以隨時與法院聯繫洽詢喔!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均會依照到庭的日數核實支給日費、旅費(交通費、有必要時提供住宿費)及其他相關必要的費用。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原則每日可領3,000元
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原則可領1,500元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無論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其所屬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以辨別個人之資訊)都將會保密,所以在法庭上也不會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的相關資料,都是以數字為代號當作稱呼。如果有人試圖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及他們的家屬,而有不當接觸或關說、賄賂等,都將是觸法行為,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國民法官的姓名與住所是不會公開的,法庭上也不能拍照。在評議時,無論國民法官陳述哪些意見,都會保密、不會公開。法官也會斟酌情形,給予國民法官必要的保護措施。
此外,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安全,凡是為妨害國民法官行使職權或報復國民法官的目的,而對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實行犯罪,均會加重處罰。
若法院認為特定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有可能會危害到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也可以例外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而由職業法官負責審理。
法院會依據具體情形,考量地區人際網路關係等特性,採取合適之保護措施,如於出入口設置安檢匣門、專人引導、使用專用出入口及通道、聯繫轄區警局派遣員警到場維持秩序、管制旁聽民眾之動線及旁聽證、審理期間集中住宿等方式,甚至由專人接送等措施,以避免國民法官等人遭受不當之騷擾。以上皆是由法院視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後採行,提供國民最實質、最具效益之保護;至於個案中有無必要採何種特別保護措施,均由法院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後,妥為決定。
如果在審判中可能出現如血腥的照片等證據,可能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心理壓力,法院在選任期日時,會先告訴候選國民法官這個案件的性質,並確認大家是否能夠接受,如候選國民法官評估自己的身心狀態,認為不適合參與的話,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示拒絕參與;此外,在審理的過程中,審判長也會盡力顧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心理或精神上的壓力,盡量避免使國民法官產生過大的負擔。另外,司法院正在規劃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為參與審判的負擔的心理輔導協助措施,所以,如果您在參與審判後有感到不舒服,請您一定要與法院同仁聯繫,尋求協助。
以原始起造人或實際出資建造之人為準,可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佐證。但有爭議時,應以聲明異議或訴訟程序解決。
投標人參與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得向法院服務處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並將保證金票據放入後將袋口密封,於投標時間截止前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於拍賣公告所載之最後寄達之日、時,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一)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三)執行名義如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就不得聲請執行。
(一)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執行費,都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準。
(二)如果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8角,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執行非財產案件,執行費一律新台幣3,000元。
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一)執行法院之公告欄。
(二)被拍賣不動產所在地張貼之公告。
(三)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張貼之公告。
(四)各地方法院網站。
(五)司法院網站之法拍屋公告。
(六)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之事件,請直接進入該公司查詢。
(七)新聞紙。
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於拍賣公告所載之最後寄達之日、時,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一)投標人可向各地方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
(二)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三)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四)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五)投標時應依據拍賣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非通訊投標之保證金可以用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執行法院出納室,並將(臨時)收據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但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為保證金者,得直接放進保證金封存袋。
也可委託他人代理到場參與投標;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另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4點規定,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 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 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或影本。
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不得為該拍賣標的所有人。
一、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2點規定,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 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 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上開參考要點第3點規定,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A:
不包含,即各級法院在落實實聯制、佩戴口罩、量測體溫、保持社交距離、設置隔板或梅花座、人員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可維持開庭等公務運作。但必須遵守企業防疫指引,啟動異地、居家辦公、彈性時間上下班、採取視訊,在可營運前提下,將人力、人流及接觸降到最低。
參考資料: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有關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聚會定義分為下列兩種:
(一)「在家聚會」指個別人士聚集在住宅內,無論何種目的,室內或室外(同住者除外)。
(二)「社交聚會」指個別人士在任何地方因社交目的聚集。
二、請參看指揮中心疾管署羅副署長一鈞於110年6月15日(星期二)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回應立法委員時之口頭報告(詳110.06.15立法院直播影片13:24:40-13:26:03 ,https://imvod.ly.gov.tw/Play/Full/13681/300K/)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一)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三)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並備影本1份存卷)、房屋稅單(須最近1期,並備影本1份存卷)。
(四)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或商業登記抄本正本等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之印章。
(五)請求人(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六)提出之授權書,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七)前項5.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八)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3份,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所印製的契約,每3份3元。
(九)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一)20萬元以下者,1000元。
(二)20萬元至50萬元者,2000元。
(三)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000元。
(四)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4000元。
(五)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5000元。
(六)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七)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2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八)逾5000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受保護管束少年之資料,非依法令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依法律規定因少年如果受較輕的處罰(如:不付審理交家長嚴加管教、告誡)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法院會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逮捕、拘禁之機關,包括受委託執行公權力之民間團體,例如主管機關指定非公立醫院緊急安置嚴重精神病患,是以受提審法第11 條處罰之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不限於公務人員。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1 條)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5條第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