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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何法院為之?

商業事件之證據保全,常涉及專業上知識,故原則上應向商業法院聲請。但遇有急迫情形時,為顧及時效,避免有不及調查之危險,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0條第1項

  • 發布日期 : 111-08-31
  • 更新日期 : 111-11-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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