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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求對方或第三人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嗎?

如訴訟證明所需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在對造持有中,而對方拒絕提出時,為發現真實及求武器平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命他造或第三人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經法院命提出,如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法院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緩,必要時並得命強制處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4條

  • 發布日期 : 111-08-31
  • 更新日期 : 111-11-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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