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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秘密保持命令」?
為免當事人或第三人持有之營業秘密於審理程序遭他人知悉,商業法院採取「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5條至第59條、第76條至第77條),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對他造、當事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如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11-08-31
- 更新日期 : 111-11-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