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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修法後原本第一審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修法後原本第一審行合議審判案件之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經總統於112年6月21日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施行前,第一審原行合議審判之案件,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發布日期 : 112-06-28
  • 更新日期 : 112-06-2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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