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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已在訴訟中,能否再與對造當事人調解、和解或提付仲裁?

為鼓勵當事人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解決紛爭,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得適時探詢當事人和解、移付調解或提付仲裁解決紛爭之意願,倘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時,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又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如訂立書面仲裁協議或以言詞陳述經記明筆錄者,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如仲裁成立,訴訟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終結;如不能作成判斷,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1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

  • 發布日期 : 111-08-31
  • 更新日期 : 111-11-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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