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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是否採行公開審理程序?

職務法庭是否採行公開審理程序?

法官法第57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予以許可。」為落實司法透明,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12-05-19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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