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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當事人可否到場陳述?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當事人可否到場陳述?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雖應由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惟其得偕同當事人本人於期日到場,且經審判長許可後,當事人亦得以言詞為陳述(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2第1項)。但如僅當事人到場而訴訟代理人未到場,依行政訴訟法第194條之1規定,視同當事人不到場,亦無法陳述。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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