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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紀錄

  • 司法院第220次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3時整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張瑋宸

    出席人員:高秘書長金枝、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王院長梅英、本院李副秘書長釱任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何院長信慶、本院林廳長俊廷、許廳長辰舟、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吳廳長祚丞、許廳長碧惠、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劉處長格倫、吳處長兼發言人定亞、陳主任參事惠美、蔡處長如琪、陳副處長美珠(代)、陳處長憫、傅法官曉瑄、李法官小芬、林法官靖淳、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黃處長叔娟、林處長宏松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20次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第219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確認。

    決定: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近來社會大眾及民意對少年事件處理法多所關切並提出建議,為保障少年生存成長權及社會安全,少年司法制度必須有所因應,修法刻不容緩。本次提案草案內容涉及被害人程序保障權益、少年假釋及前案塗銷等條文,分別增修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聲請參與訴訟程序條件,以落實被害人司法權;修正少年刑事案件假釋分級條件,達到矯治效果;修正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條件,達到再觸法防止之功能。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本院會議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提請院會討論。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會銜行政院。

    附件: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83條之2對照表說明、第83條之4、第83條之5第4項及第87條文字修正後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鑑於書記官職責繁重且具相當專業,現行法定職等過低,三等書記官員額占比過高,致人才延攬不易,優秀書記官人力流失嚴重,已影響審判業務正常運作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爰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以合理反映其專業職能程度並暢通內部陞遷管道,強化人事安定,確保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與效率。

        法警肩負人犯戒護與法院安全維護之高風險職責,且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指揮管理責任隨法庭滋擾事件增多而日益沉重,需有適當之人協助執行分組勤務,爰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以與職責相當,並增訂得分小隊辦事之規定,以落實分層負責及提升整體勤務品質。又為明確法警辦理事務內容,並賦予法警在執行職務時,可適當採取限制或干涉人民自由或財產措施之權限,有以法律明文授權之必要。

        現行法對違反法庭秩序者逕科處刑罰過於僵化,缺乏層級化,致實務運用趨於保守,爰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於刑事處罰前採取罰鍰之較輕處置,以符合實務所需,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爰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本院會議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提請院會討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修正條文第22條、第38條、第52條)

    二、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並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三、明確法警辦理事務內容。(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四、增訂法警執行職務時,得採行之措施及必要處置。(修正條文第23條之2)

    五、增訂進入法院之人,應接受安全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3)

    六、增訂法警對於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並送至地方法院之人,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所攜帶之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4)

    七、增訂法警辦理事務,於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戒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5)

    八、本次增訂之第23條之1至第23條之5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最高法院、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準用範圍。(修正條文第39條、第53條、第69條)

    九、明定對於有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者,得處罰鍰及相關救濟程序;再有違反者,科處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95條)

    十、為使法院勤務持續運作並維護現職人員之工作權益,明定本 次修正施行前已在職而未具新制任用資格之法警長,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修正條文第114條之3)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送行政院、考試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附件: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5條第1項作文字修正後通過,函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3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鑑於書記官職責繁重且具相當專業,現行法定職等過低,三等書記官員額占比過高,致人才延攬不易,優秀書記官人力流失嚴重,已影響審判業務正常運作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爰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以合理反映其專業職能程度並暢通內部陞遷管道,強化人事安定,確保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與效率。

        法警肩負人犯戒護與法院安全維護之高風險職責,且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指揮管理責任隨法庭滋擾事件增多而日益沉重,需有適當之人協助執行分組勤務,爰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以與職責相當,並增訂得分小隊辦事之規定,以落實分層負責及提升整體勤務品質。

        現行法對違反法庭秩序者逕科處刑罰過於僵化,缺乏層級化,致實務運用趨於保守,爰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於刑事處罰前採取罰鍰之較輕處置,以符合實務所需,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爰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本院會議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提請院會討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修正條文第21條、第22條)

    二、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並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

    三、明定對於有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者,得處罰鍰及相 關救濟程序;再有違反者,科處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38條)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送考試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附件: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8條第1項作文字修正後通過,函考試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4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8條、第21條、第37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鑑於書記官職責繁重且具相當專業,現行法定職等過低,三等書記官員額占比過高,致人才延攬不易,優秀書記官人力流失嚴重,已影響審判業務正常運作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爰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以合理反映其專業職能程度並暢通內部陞遷管道,強化人事安定,確保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與效率。

        法警肩負人犯戒護與法院安全維護之高風險職責,且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指揮管理責任隨法庭滋擾事件增多而日益沉重,需有適當之人協助執行分組勤務,爰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以與職責相當,並增訂得分小隊辦事之規定,以落實分層負責及提升整體勤務品質。

        現行法對違反法庭秩序者逕科處刑罰過於僵化,缺乏層級化,致實務運用趨於保守,爰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於刑事處罰前採取罰鍰之較輕處置,以符合實務所需,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爰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8條、第21條、第37條修正草案,依本院會議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提請院會討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修正條文第18條)

    二、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並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

    三、明定對於有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者,得處罰鍰及相關救濟程序;再有違反者,科處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37條)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送考試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附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8條、第21條、第3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8條、第21條、第37條修正草案,第37條第1項作文字修正後通過,函考試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5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鑑於書記官職責繁重且具相當專業,現行法定職等過低,三等書記官員額占比過高,致人才延攬不易,優秀書記官人力流失嚴重,已影響審判業務正常運作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爰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以合理反映其專業職能程度並暢通內部陞遷管道,強化人事安定,確保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與效率。

        法警肩負人犯戒護與法院安全維護之高風險職責,且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指揮管理責任隨法庭滋擾事件增多而日益沉重,需有適當之人協助執行分組勤務,爰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以與職責相當,並增訂得分小隊辦事之規定,以落實分層負責及提升整體勤務品質。

        現行法對違反法庭秩序者逕科處刑罰過於僵化,缺乏層級化,致實務運用趨於保守,爰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於刑事處罰前採取罰鍰之較輕處置,以符合實務所需,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爰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本院會議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提請院會討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11條)

    二、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 額比例。(修正條文第14條)

    三、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並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四、配合現行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修正第1款之引用款次。(修正條文第27條)

    五、明定對於有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者,得處罰鍰及相關救濟程序;再有違反者,科處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44條)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送考試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附件: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44條第1項作文字修正後通過,函考試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6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鑑於書記官職責繁重且具相當專業,現行法定職等過低,致人才延攬不易,優秀書記官人力流失嚴重,已影響審判業務正常運作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爰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以合理反映其專業職能程度,強化人事安定,確保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與效率。

        法警肩負人犯戒護與法院安全維護之高風險職責,且法警長之指揮管理責任隨法庭滋擾事件增多而日益沉重,需有適當之人協助執行分組勤務,爰提高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以與職責相當,並增訂得分小隊辦事之規定,以落實分層負責及提升整體勤務品質。

        現行法對違反法庭秩序者逕科處刑罰過於僵化,缺乏層級化,致實務運用趨於保守,爰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於刑事處罰前採取罰鍰之較輕處置,以符合實務所需,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爰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本院會議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提請院會討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爰配合修正。(修正條文第3條)

    二、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修正條文第6條)

    三、提高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並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四、明定對於有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者,得處罰鍰及相關救濟程序;再有違反者,科處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20條)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送考試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附件: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0條第1項作文字修正後通過,函考試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5時20分)

    紀錄:張瑋宸

    主席:謝銘洋

    [ 司法行政廳115-06-16更新 ]
  • 司法院第219次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3時整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張瑋宸

    出席人員:高秘書長金枝、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王院長梅英、本院李副秘書長釱任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何院長信慶、本院林廳長俊廷、許廳長辰舟、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吳廳長祚丞、許廳長碧惠、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劉處長格倫、吳處長兼發言人定亞、陳主任參事惠美、蔡處長如琪、黃處長叔娟、陳處長憫、林處長宏松、楊法官舒嵐、吳法官元曜、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9次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第218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確認。

    二、本院第218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減輕法院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使案件得以迅速終結並減少被告訟累,有必要適度利用科技設備進行審判程序,並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協商制度及相關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方式之適用範圍,訂定相關配套制度,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有效分配司法資源;此外,為確保被告違反法院或檢察官命其遵守事項之替代羈押處分之執行效果,增訂準用相關逕行拘提之執行規定,以利實務運作並達成防逃及維護社會安全之目的。爰擬具《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二、修正要點:

    (一)本法採「分流制刑事訴訟程序」,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中心思想,如被告對起訴事實不爭執,且已認罪,得簡化其審理之訴訟程序或證據之調查,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利用,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爰研議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使相關程序之適用更具彈性,以提升司法整體效能。(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二)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方式之適用範圍,就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得以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替代判決書;就宣示判決筆錄之送達及補提理由書期間之起算方式,增訂配套規定,以確保當事人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三百十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第三百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一條)
    (三)衡酌被告對案情有無爭執,以適用不同之處理流程,研擬對因羈押、暫行安置、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人身自由受拘束之被告行簡式審判程序,於確保無礙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經該被告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以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
    (四)為建構妥速有效率的刑事訴訟制度,並兼顧被告之訴訟權益,就審判筆錄之製作,明定書記官除在庭執行職務外,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如委外記錄或利用科技設備技術等。另為因應司法人力配置之需要,就書記官製作、核對、整理筆錄、簽名及其他應行事項,必要時得由其他適當之人為之,並由製作筆錄者簽名,俾利實務運作。(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之一)
    (五)為確保被告違反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命應遵守事項之替代羈押處分執行效果,增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情況急迫時,準用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逕行拘提之規定,以強化防逃機制,利於實務運作。(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之一)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附件:《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44條第1項、第88條之1第4項、  第46條之1說明二作文字修正後 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鑑於近年發生少年重大刑案及少年遭成年人利用之犯罪型態升高,為保障少年生存成長權及社會安全,少年司法制度必須有所因應,修法刻不容緩。本次提案草案內容涉及成少共犯偵查方式、被害人程序保障權益、少年假釋及前案塗銷等,分別增修移送前程序相關規定,以明確檢察官角色定位;新增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聲請參與訴訟程序條件及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閱卷權方式,以落實被害人司法權;修正少年刑事案件假釋分級條件,達到矯治效果;修正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條件,達到再觸法防止之功能。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本院會議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提請院會討論。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會銜行政院。

    附件:《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同意提案撤回再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5時整)

    紀錄:張瑋宸

     

    主席:謝銘洋

    [ 司法行政廳115-05-21更新 ]
  • 司法院第218次會議紀錄

    時間:115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3時整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張瑋宸

    出席人員:高秘書長金枝、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臺灣高等法院王院長梅英、本院李副秘書長釱任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何院長信慶、本院林廳長俊廷、許廳長辰舟、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吳廳長祚丞、許廳長碧惠、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劉處長格倫、吳處長兼發言人定亞、陳主任參事惠美、蔡處長如琪、黃處長叔娟、陳處長憫、林處長宏松、楊法官舒嵐、吳法官元曜、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8次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第217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確認。

    決定: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民事廳

    案由:《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明:因應現代科技發展、社會需求,及數位化發展之潮流,並考量實務操作需求,確保送達之合法性並簡化送達程序,以提升法院送達效能,兼顧訴訟經濟與程序正義,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益,爰擬具《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增訂5條,修正25條。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附件:《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決議:本案於《民事訴訟法》第127條之1第1項做文字修正後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民事廳

    案由:《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條、第6條之1及第22條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明:為配合此次《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爰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共計增訂1條,修正2條。

    辦法:本案俟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附件:《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條、第6條之1及第2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決議:本案於《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2條第3項做文字修正後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3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行政院函送本院會銜之《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 提請討論。

    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爰擬具本法第80條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使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或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者,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4年4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80條追訴權時效規定,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爰擬具本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

    辦法:《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本院無意見,擬於本院院會通過後辦理會銜作業,並函復行政院。

    附件:《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本案通過,依規定辦理會銜後,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

    編號:第4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行政院函送本院會銜之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鑑於本法第212條所列「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之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若有偽造或變造行為,不僅其情節未較輕微,且侵害公共信用往往更較一般公私文書嚴重,殊無依現行本法第212條適用較低刑度處罰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第212條規定,使偽造、變造該等文書之行為,依各該文書本質回歸適用本法第210條、第211條規定論處。同時考量對於偽造、變造公文書具體情節顯著輕微之犯罪行為人,宜賦予法院對其犯行充分量刑空間,爰修正刪除本法第211條之刑度下限,使法院之量刑可適切反映不同個案之不法性及可非難性,並符罪刑相當原則。

    辦法:《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本院無意見,擬於本院院會通過後辦理會銜作業,並函復行政院。

    附件:《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本案通過,依規定辦理會銜後,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

    編號:第5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行政院函送本院會銜之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安處分章)、《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為完善社會安全網、保障受處分人權益,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規範,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87條增訂假釋中施以監護之規定,修正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及刑之免除執行規定。(修正條文第85條及第98條)

    (二)因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已定有感化教育執行規定,且對於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者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為輔導等處置,不施以感化教育,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感化教育、強制工作規定。(修正條文第86條及第90條)

    (三)為提供受處分人及時治療與監督保護、完善社會安全網,增訂檢察官得於假釋中施以監護之「刑中監護」制度,並明定假釋中執行監護經撤銷假釋之監護期間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87條)

    (四)為符合實務運作強制治療係以評估方式認定有無再犯之虞,並統一法律用語,修正強制治療規定。(修正條文第91條之1)

    (五)配合現行第86條及第90條之刪除,修正所引條次。(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4年4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87條增設假釋中施以監護之「刑中監護」制度,使制度得以順利執行,爰擬具本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明定本次刑法修正施行前,已經法院裁判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而其監護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之法律適用。

    辦法:《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本院無意見,擬於本院院會通過後辦理會銜作業,並函復行政院。

    附件:《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本案通過,依規定辦理會銜後,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

    編號:第6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行政院函送本院會銜之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妨害名譽章),提請討論。

    說明:《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本法第140條關於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及指明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該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並考量近年科技發展,資訊傳播方式及速度日新月異,藉由特定犯罪手段犯本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者,可能侵害民眾人格權、名譽權程度更鉅,經參酌外國立法例,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現行侮辱職務罪刪除,並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修正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140條)

    二、提高公然侮辱罪之罰金刑度,以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修正條文第309條)

    三、增訂以散布「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方式犯誹謗罪,加重處罰之規定,並修正提高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罰金刑度。(修正條文第310條)

    四、修正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以妨害他人經濟、金融或商業交易之信用者為限。(修正條文第313條)

    五、增訂對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其他傳播工具,或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或妨害信用罪者,加重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13條之1)

    辦法:《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無意見,擬於本院院會通過後辦理會銜作業,並函復行政院。

    附件:《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決議:本案通過,依規定辦理會銜後,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

    肆、臨時動議(無)

    伍、其他事項(略)

    陸、散會(下午5時10分)

    紀錄:張瑋宸

     

    主席:謝銘洋

    [ 秘書處115-05-21更新 ]
  • 司法院第217次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張瑋宸

    出席人員: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王副秘書長梅英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何院長信慶、本院林廳長俊廷、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吳廳長祚丞、許廳長碧惠、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劉處長格倫、吳處長兼發言人定亞、陳主任參事惠美、蔡處長如琪、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林處長宏松、吳法官元曜、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無。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7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第216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確認。

    二、本院第216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備查。

    參、討論事項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刑事廳提出關於《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之規定等事項作成相關判決;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本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時已移列為同條第3項)違反平等原則,並基於刑事政策考量,行政院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於24年4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修正第77條及第79條之1規定,並增訂第78條之1及第78條之2,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行政院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
    三、行政院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函請會銜前,未徵詢本院意見,經刑事廳研議後,認第77條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之修正內容,有於立法理由說明是否違反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之必要、一律不得假釋對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相關連條文刑法第91條之1之「鑑定」用語是否一併修正刪除等建議。刑事廳謹擬具對該草案之意見加註於草案條文對照表。

    辦法:《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本院有提出意見,擬於本院院會通過後,將本院意見加註於草案條文對照表,併同其餘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會銜作業,並函復行政院。

    決議:本案作文字修正後通過,依規定辦理會銜,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

    肆、臨時動議(略)

    伍、散會(上午12時整)

    紀錄:張瑋宸

    主席:謝銘洋

    [ 秘書處114-12-12更新 ]
  • 司法院第216次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張瑋宸

    出席人員: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王副秘書長梅英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何院長信慶、本院林廳長俊廷、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黃副廳長繼瑜(代)、吳廳長祚丞、許廳長碧惠、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劉處長格倫、吳處長兼發言人定亞、陳主任參事惠美、蔡處長如琪、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黃副處長幸珍(代)、呂法官煜仁、李法官小芬、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鍾廳長宗霖、林處長宏松

    壹、主席致詞

    首先歡迎新任正、副主管:憲法法庭書記廳許廳長碧惠、少年及家事廳黃副廳長繼瑜、新聞及法治宣導處吳處長兼發言人定亞、人事處蔡處長如琪及政風處黃副處長幸珍,歡迎加入院會。

    本院第216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15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確認。

    二、本院第215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十修正案」,提請討論。

    決議:刑事廳所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作文字修正後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十修正草案」照案通過。請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關於「法院組織法」第105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請司法行政廳於「法院組織法」修正理由中增列適當文字敘明「各別審級」之意旨,文字修正後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5時整)

    紀錄:張瑋宸

    主席:謝銘洋

    [ 秘書處114-12-12更新 ]
  • 司法院第215次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8月1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張瑋宸

    出席人員: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王副秘書長梅英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何院長信慶、本院林廳長俊廷、陳副廳長信旗(代)、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吳廳長祚丞、楊廳長皓清、楊處長思璇、陳處長兼發言人婷玉、陳主任參事惠美、謝副處長瀛隆(代)、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林處長宏松、李副廳長昆霖、郭法官躍民、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李廳長釱任、何處長君豪、陳處長美彤、劉處長格倫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5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14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確認。

    二、本院第214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7 條

    之 1 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說明欄文字依下述修正意見通過:

    (一)第1052條第2項,修正文字為「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或不同居已達三年,且在繼續狀態中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之」,另於立法理由敘明提起離婚之訴的要件、不同居係指不繼續共同生活。

    (二)1057條之2的立法理由文字酌予修正。

    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通過。

    三、請少年及家事廳將修正意見函復行政院參酌,並依規定辦理會銜後,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秘書處

    案由:有關「司法院 115 年度施政計畫綱要(草案)」,提請討

    論。

    決議:請司法行政廳將相關文字納入115 年度施政計畫綱要後再予定稿,餘依秘書處所擬辦法辦理。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4時30分)

    紀錄:張瑋宸

    主席:謝銘洋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14次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5月22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郭英哲

    出席人員: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王副秘書長梅英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何院長信慶、本院林廳長俊廷、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高廳長玉舜、楊廳長皓清、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陳處長兼發言人婷玉、陳主任參事惠美、陳處長美彤、周副處長文炳(代)、陳處長憫、林處長宏松、吳法官元曜、郭法官躍民、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楊處長順成、劉處長格倫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4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13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13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關於「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第77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修正草案及說明欄文字依修正意見通過。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48條、第77條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修正草案,通過。

    三、請刑事廳將修正意見函復行政院參酌,並依規定辦理會銜後,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關於「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暫予擱置,請少年及家事廳於一個月內研擬相關意見後,再行安排下次院會討論。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4時57分)

    紀錄: 郭英哲

    主席:謝銘洋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13次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10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郭英哲

    出席人員: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王副秘書長梅英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代理院長柄縉、本院鍾副廳長素鳳、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高廳長玉舜、楊廳長皓清、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劉處長格倫、陳處長兼發言人婷玉、陳主任參事惠美、林副處長春美(代)、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林處長宏松、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陳處長美彤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3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12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12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關於行政院送本院會銜之「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請依規定辦理會銜,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1時10分)

    紀錄:郭英哲

    主席:謝銘洋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12次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吳秘書長三龍、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黃副秘書長麟倫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王院長梅英、本院周廳長玫芳、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高廳長玉舜、楊廳長皓清、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江副處長文宏(代)、陳處長兼發言人婷玉、陳主任參事惠美、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林處長宏松、吳法官元曜、陳法官彥霖、李法官小芬、張大法官助理德志

    請假人員: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劉處長格倫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2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11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11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案由:關於制定「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3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關於「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作文修正後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4時6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11次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8月8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吳秘書長三龍、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黃副秘書長麟倫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王院長梅英、本院周廳長玫芳、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李副廳長昆霖(代)、高廳長玉舜、楊廳長皓清、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劉處長格倫、陳處長兼發言人婷玉、陳主任參事惠美、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曾處長昭愷、劉法官育琳、張大法官助理德志

    請假人員:鍾廳長宗霖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1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10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10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7及第24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關於「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時45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10次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5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黃副秘書長麟倫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王院長梅英、本院周廳長玫芳、程廳長怡怡、謝廳長靜慧、高廳長玉舜、楊廳長皓清、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江副處長文宏(代)、陳處長兼發言人婷玉、陳主任參事惠美、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王副處長玨(代)、傅法官曉瑄、劉法官育琳、張大法官助理德志

    請假人員:吳秘書長三龍、李廳長釱任、劉處長格倫、曾處長昭愷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0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9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9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關於「法院組織法」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及第11條附表、第33條附表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作文字修正後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3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作文字修正後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4案

    提案單位:秘書處

    案由:關於「司法院114年度施政計畫綱要(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請送本院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依綱要內容確實執行,並分送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參考。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1時12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9次會議紀錄

    時間:113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吳秘書長三龍、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黃副秘書長麟倫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王院長梅英、本院周廳長玫芳、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李副廳長昆霖(代)、高廳長玉舜、楊廳長皓清、楊處長思璇、林副處長裕堯(代)、江副處長文宏(代)、陳處長兼發言人婷玉、陳主任參事惠美、陳處長美彤、陳處長憫、王副處長玨(代)、趙法官雪瑛、黃法官于真

    請假人員:謝廳長靜慧、邱處長士賓、劉處長格倫、楊處長順成、曾處長昭愷、王秘書國峰

    壹、主席致詞

    在會議開始之前,向大家介紹新進主管,第一位是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第二位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王院長梅英,第三位是參事室陳主任參事惠美,歡迎加入本院。

    本院第209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8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8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民事廳

    案由:關於制定「調解法」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關於「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時30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8次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9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吳秘書長三龍、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明鴻、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黃副秘書長麟倫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國忠、本院周廳長玫芳、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謝廳長靜慧、高廳長玉舜、楊廳長皓清、楊處長思璇、邱處長士賓、劉處長格倫、陳處長兼發言人婷玉、張主任參事文惠、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曾處長昭愷、張法官宇葭、林法官勇如

    請假人員:王秘書國峰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08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7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7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民事廳

    案由:關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86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作文字修正後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民事廳

    案由:關於「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3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45條之1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0時38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7次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8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吳秘書長三龍、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明鴻、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黃副秘書長麟倫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國忠、本院周廳長玫芳、李廳長釱任、張廳長國勳、謝廳長靜慧、高廳長玉舜、許廳長辰舟、楊處長思璇、賴處長武志、江副處長文宏(代)、張處長兼發言人永宏、張主任參事文惠、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王副處長玨(代)

    請假人員:蔡副院長烱燉、劉處長格倫、曾處長昭愷、陳秘書姿穎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07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6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6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秘書處

    案由:關於「司法院113年度施政計畫綱要(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請送本院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依綱要內容確實執行,並分送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參考。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0時8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6次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4月18日(星期二)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林秘書長輝煌、最高法院吳院長燦、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明鴻、懲戒法院李院長伯道、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黃副秘書長麟倫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國忠、本院周廳長玫芳、李廳長釱任、張廳長國勳、謝廳長靜慧、高廳長玉舜、許廳長辰舟、楊處長思璇、賴處長武志、劉處長格倫、張處長兼發言人永宏、張主任參事文惠、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曾處長昭愷、朱法官嘉川、徐法官淑芬、林法官奕宏、陳秘書姿穎

    請假人員:無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06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5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5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關於行政院送本院會銜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請依規定辦理會銜,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關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96條、第185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4時)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5次會議紀錄

    時間:112年3月9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最高法院吳院長燦、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明鴻、懲戒法院李院長伯道、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黃副秘書長麟倫

    列席人員:周廳長玫芳、張廳長國勳、謝廳長靜慧、高廳長玉舜、楊處長思璇、林副處長裕堯(代)、江副處長文宏(代)、張主任參事文惠、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曾處長昭愷、陳秘書姿穎、林法官奕宏

    請假人員:林秘書長輝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國忠、本院李廳長釱任、許廳長辰舟、賴處長武志、劉處長格倫、張處長兼發言人永宏

    壹、主席致詞

    在會議開始之前,向大家介紹新進院長及廳、處主管,首先歡迎臺灣高等法院高金枝院長、第二位是司法行政廳高玉舜廳長,第三位是統計處陳憫處長,第四位是政風處曾昭愷處長。

    本院第205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4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4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時30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4次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8月11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林秘書長輝煌、最高法院吳院長燦、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明鴻、懲戒法院李院長伯道、本院周副秘書長占春

    列席人員:周廳長玫芳、彭廳長幸鳴、張廳長國勳、許廳長紋華、許廳長辰舟、楊處長思璇、賴處長武志、劉處長格倫、張處長永宏、張主任參事文惠、楊處長順成、葉處長滿足、沈處長明倫、郭秘書柏鴻、顧法官正德、李法官奕逸

    請假人員:臺灣高等法院李院長彥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國忠、本院謝廳長靜慧、陳處長美彤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04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3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3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關於行政院送本院會銜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請依本院加註意見及規定辦理會銜,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憲法法庭書記廳

    案由:關於「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4時23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3次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7月15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林秘書長輝煌、最高法院吳院長燦、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明鴻、懲戒法院李院長伯道、臺灣高等法院李院長彥文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國忠、本院周廳長玫芳、彭廳長幸鳴、張廳長國勳、謝廳長靜慧、許廳長紋華、許廳長辰舟、楊處長思璇、賴處長武志、劉處長格倫、張處長永宏、張主任參事文惠、楊處長順成、葉處長滿足、郭秘書柏鴻、林法官奕宏、張法官少威

    請假人員:本院周副秘書長占春、陳處長美彤、沈處長明倫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03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2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2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作文字修正後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5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3時50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2次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林秘書長輝煌、最高法院吳院長燦、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明鴻、懲戒法院李院長伯道、本院周副秘書長占春、臺灣高等法院李院長彥文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國忠、本院陶副廳長亞琴(代)、彭廳長幸鳴、張廳長國勳、謝廳長靜慧、許廳長紋華、楊處長思璇、賴處長武志、劉處長格倫、張主任參事文惠、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葉處長滿足、沈處長明倫、郭秘書柏鴻、張法官銘晃、張法官少威

    請假人員:本院周廳長玫芳、許廳長辰舟、張處長永宏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02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1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1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案由: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作文字修正後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司法行政廳

    案由: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3案

    提案單位:秘書處

    案由:關於「司法院112年度施政計畫綱要(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請本院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依綱要內容確實執行,並分送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參考。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4時35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 司法院第201次會議紀錄

    時間:111年4月22日(星期五)下午3時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許院長宗力                               紀錄:張介綺

    出席人員:蔡副院長烱燉、林秘書長輝煌、最高法院吳院長燦、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明鴻、懲戒法院李院長伯道、本院周副秘書長占春、臺灣高等法院李院長彥文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院長國忠、本院周廳長玫芳、彭廳長幸鳴、張廳長國勳、謝廳長靜慧、許廳長紋華、許廳長辰舟、楊處長思璇、林副處長裕堯(代)、劉處長格倫、張處長永宏、張主任參事文惠、陳處長美彤、楊處長順成、葉處長滿足、沈處長明倫、郭秘書柏鴻、顧法官正德、徐法官淑芬

    請假人員:無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01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本院第200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紀錄確認。

    二、本院第200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編號:第1案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關於行政院送本院會銜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4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第91條之1立法說明作文字修正後通過,並依本院加註意見及規定辦理會銜,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編號:第2案

    提案單位:少年及家事廳

    案由:關於「家事事件法」第12條、第138條、第200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下午4時25分)

    紀錄:張介綺

    主席:許宗力

    [ 秘書處114-10-2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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