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217次會議紀錄
時間: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地點:本院3樓會議室
主席:謝代理院長銘洋 紀錄:張瑋宸
出席人員:最高法院高院長孟焄、最高行政法院吳院長東都、懲戒法院林院長輝煌、臺灣高等法院高院長金枝、本院王副秘書長梅英
列席人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何院長信慶、本院林廳長俊廷、李廳長釱任、程廳長怡怡、鍾廳長宗霖、吳廳長祚丞、許廳長碧惠、楊處長思璇、何處長君豪、劉處長格倫、吳處長兼發言人定亞、陳主任參事惠美、蔡處長如琪、楊處長順成、陳處長憫、林處長宏松、吳法官元曜、林機要秘書子傑
請假人員:無。
壹、主席致詞
本院第217次會議,會議開始。
貳、報告事項
一、第216次會議紀錄,提請確認。
決定:確認。
二、本院第216次會議主席裁示應辦重要事項辦理情形,提請鑒察。
決定:備查。
參、討論事項
提案單位:刑事廳
案由:刑事廳提出關於《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4年8月1日修正公布。鑑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之規定等事項作成相關判決;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本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時已移列為同條第3項)違反平等原則,並基於刑事政策考量,行政院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於24年4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修正第77條及第79條之1規定,並增訂第78條之1及第78條之2,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行政院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
三、行政院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函請會銜前,未徵詢本院意見,經刑事廳研議後,認第77條修正草案關於不得假釋之修正內容,有於立法理由說明是否違反國際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之必要、一律不得假釋對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相關連條文刑法第91條之1之「鑑定」用語是否一併修正刪除等建議。刑事廳謹擬具對該草案之意見加註於草案條文對照表。
辦法:《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本院有提出意見,擬於本院院會通過後,將本院意見加註於草案條文對照表,併同其餘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會銜作業,並函復行政院。
決議:本案作文字修正後通過,依規定辦理會銜,將會銜函稿函復行政院。
肆、臨時動議(略)
伍、散會(上午12時整)
紀錄:張瑋宸
主席:謝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