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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法後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修法後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案件之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經總統於112年6月21日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本次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 發布日期 : 112-06-28
  • 更新日期 : 112-06-2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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