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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庭提交案件予大法庭後,能否撤銷提案之裁定?
提案庭提交案件予大法庭後,能否撤銷提案之裁定?
提案庭裁定提交案件予大法庭後,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若認為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時,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5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5第1項)。而所謂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在歧異提案的狀況,係指「潛在歧異提案之提案庭,事後變更見解,採取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之情形」,至積極歧異提案,因歧異仍存在,不能撤銷;另於原則重要性提案的狀況,係指「提案庭事後認為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原則重要性,無統一法律見解必要之情形」(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8點、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9點參照)。
在原提案庭撤銷提案後,若就同一法律爭議有數庭合併提案時,應以次順序提案庭為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第2項之提案庭,並由該庭指定庭員一人擔任大法庭庭員(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點、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參照)。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11-09-1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