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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訊息公告

  • 自90年4月21日起可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公證業務。
  • 民間公證人所作公證之效力、收費與法院公證相同。
  • 目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時間即機關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惟為避免作業不及,請於各公證處收件時間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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