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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對於濫訴會如何處理?
行政法院對於濫訴會如何處理?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將不得濫訴列為訴訟要件,如果原告的訴訟符合濫訴的規定,如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或可以補正,但經行政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時,行政法院均應以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款)。而且為了能有效遏止濫訴,行政訴訟法針對濫訴行為設有裁處罰鍰的規定。又原告的濫訴,如果實質上是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所為,經行政法院斟酌個案情節,得對原告的代表人或管理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自或一併裁罰,以有效遏止濫訴(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6項)。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