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知道法院有沒有選任程序監理人?
法院會把選任的裁定寄給當事人及關係人,同時附上程序監理人說明書,提供參考。
- 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一般版:中文版及中外文對照版(英文、日文、韓文、越南文、印尼文、泰文、馬來文 ),請參閱「本院/業務綜覽/家事/家事制度中外文對照」。
- 程序監理人說明書--兒童版
法院會把選任的裁定寄給當事人及關係人,同時附上程序監理人說明書,提供參考。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後,如果發現孩子已經有了更適合的代 理人,或者他已經有程序能力並且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法院 可以撤銷程序監理人的選任。如果原來的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 的情形,法院也可以隨時改選任更適合的程序監理人。
如果有上述情形,可以用書狀向法院陳明,也可以在開庭的時 候直接跟法官說明,由法官調查之後作適當的處理。
程序監理人所做的程序行為,如果和受監理人不一樣或相反的 時候(例如程序監理人想和解,受監理人卻不要),可以分成 以下二種情形:
程序監理人是由法院來選任,並不是當事人自己找的。法院會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各種專業團體所推薦的名單中,選擇最適當的人選來擔任孩子的程序監理人,他們大 多是律師、社工師、心理師或兒童心理專家等專業人士,並且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及有處理家事事件的知識或經驗。
程序監理人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他的工作和權責與律師不盡相同。所以不論是父母自己有請律師,或者已經為孩子單獨聘請了律師,只要法院認為有需要的時候,還是可以依聲請或 依職權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會在法庭之外與孩子接觸,深入了解孩子的需要,然後在法庭上為孩子發聲,向法院提出適當的說明與建議,並進行相關的法律程序。他做的事情包括:到法院去查看卷宗資 料、和孩子本人或特定家屬會談、說明法律程序進行的情形、參與法院的調解或審理程序、提出報告給法院等等。
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在家事事件審理中,常常 無法照顧到自己的權利及需求。為了保障他們的聲音也能夠清 楚的讓法院聽到,所以有程序監理人這個制度,由法院所選任 的程序監理人來擔任孩子(或其他受監理人,以下同)權益的守護者,也是孩子權益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