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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迄今,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作成解釋或判決的釋憲案件一共有幾件?


    憲法訴訟新制時期

    編號 言詞辯論時間 案由 作成判決
    111年1月17日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4號
    111年2月22日 萊劑殘留標準之權限爭議案 111年憲判字第6號
    111年3月29日(上午) 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9號
    111年3月29日(下午) 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年憲判字第10號
    111年4月26日 健保資料庫案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111年5月24日 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年憲判字第14號
    111年6月28日 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111年7月19日 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年憲判字第18號

    111年10月18日 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1號
    111年11月15日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年憲判字第4號
    十一 111年12月20日 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年憲判字第3號
    十二 112年2月7日 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年憲判字第5號
    十三 112年2月21日 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 112年憲判字第7號
    十四 112年3月14日 誹謗罪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8號
    十五 112年3月27日 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年憲判字第9號
    十六 112年4月11日 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年憲判字第11號
    十七 112年11月27日 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年憲判字第1號
    十八 112年12月19日 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年憲判字第2號
    十九 112年12月25日 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年憲判字第3號
    二十 112年12月26日 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年憲判字第5號
    二十一 113年1月16日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年憲判字第6號
    二十二 113年3月12日 中小學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年憲判字第7號
    二十三 113年4月23日 死刑案 113年憲判字第8號
    二十四 113年8月6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年憲判字第9號

    舊制時期

    編號 言詞辯論時間 案由 作成解釋
    82年12月23日 政府公債問題 第334號
    84年10月19日
            11月 2日
    檢察官定位和賦予羈押權是否違憲案 第392號
    85年10月16日
            11月 1日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案 第419號
    86年12月5日 集會遊行法是否違憲案 第445號
    93年10月14日

            10月27日、29日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暫時處分部分
    本案部分
    第585號
    94年7月27日、28日 戶籍法關於強制捺指紋案 第603號
    100年6月16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跟追之規定是否違憲案 第689號
    102年6月13日 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第711號
    105年3月3日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第737號
    106年3月24日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第748號
    十一 108年6月24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第781號
    十二 108年6月25日
    (上午)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第782號
    十三 108年6月25日
    (下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第783號
    十四 109年3月31日 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第791號
    十五 109年6月30日 黨產條例案 第793號
    十六 109年11月3日 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第799號
    十七 110年3月9日 原住民狩獵案 第803號
    十八 110年10月12日 強制工作案 第812號

    舊制共18件,共開庭23次。

    [ 憲法法庭書記廳113-11-08更新 ]
  • 撤回起訴或上訴,可退還部分已繳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原告或上訴人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時,依法可以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係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民事廳113-11-08更新 ]
  • 提起自訴之限制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提起自訴,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立法理由參照)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但依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法定事由再行提起。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 刑事廳113-10-22更新 ]
  • ▍我可以請公假嗎?我會不會受到雇主職務上的處分?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為確保國民安心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時間如下:

    1. 應自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職務執行,或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程序之首日午前零時起算,至前揭職務或程序終了之日午後12時止(以1曆日計給),並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
    2. 若於公假結束後仍遇有原排定之工作班別,雇主宜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始賡續工作。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 刑事廳113-08-01更新 ]
  • ▍國民法官會參與哪些案件的審理呢?


    自112年1月1日起,因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如酒醉駕車致死),就會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115年1月1日起,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貪污罪),也納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範圍,但是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

    [ 刑事廳113-07-30更新 ]
  • 沒錢如何聲請保護令

    1. 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案子,不管是聲請保護令,還是要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均免徵裁判費。也就是說,您可以完全不用擔心保護令聲請的費用問題了。
    2. 另外,當事人如果有其他法律扶助的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者,即可獲得扶助。
    [ 少年及家事廳113-07-11更新 ]
  • 收養子女

    一、收養子女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

    1. 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也就是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向收養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2. 聲請時,必須寫好聲請狀,並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3)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
      (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
      (5)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的情形,可不提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
      (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3. 如果以上這些文件是在境外作成的,就需要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果是外文,應該再添具中文譯本。

    二、收養子女要如何辦理?

    1. 因為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所以法院會調查當事人是否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2. 聲請人在收到法院發給的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拿法院發的裁定和裁定確定證明書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3. 還有要補充說明的是,只要經過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並不會因為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而影響已經有效成立的收養關係。

    三、小叮嚀: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此部分可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少年及家事廳113-06-21更新 ]
  • 失蹤多久才能聲請死亡宣告

    • 依照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80歲年長者,失蹤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者(如九二一地震),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 災害防救法第62條規定,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應於災害發生後1年內,向法院聲請。
    [ 少年及家事廳113-06-12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裁判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法院應於當事人聲請後7日內付與之。

    [ 民事廳113-05-20更新 ]
  • 提起上訴,要注意什麼?

    一、上訴應向作成原判決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的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的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 當事人。
    2. 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的陳述。
    3. 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的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的聲明。
    4. 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的必要證據。
    5. 行政法院。
    6. 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行政法院第一審的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 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
    2.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的法官參與裁判。
    3. 行政法院於審判權的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的規定。
    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5.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
    6.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58條第98條之2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238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第263條之1第263條之5)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2-15更新 ]
  • 收容聲請事件應否徵收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收容聲請事件中的收容異議,是賦予受暫予收容人被剝奪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救濟;停止收容是賦予經法院裁定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再延長收容後剝奪人身自由的救濟程序;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則是為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就超過暫予收容期間的收容,應由公正、獨立審判的法院依法審查決定。因此,以上收容聲請事件的裁定,都是與人身自由剝奪及救濟相關的裁定,為便利其聲請,均免徵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因此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1項明定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的規定。但第98條之6第1項第1款的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等,仍應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1項但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6項參照)。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3-02-13更新 ]
  • 什麼叫程序能力?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嗎?

    1. 程序能力就是可以自己進行家事爭訟的資格,例如用自己的名義提起家事訴訟、提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收受開庭通知或對造書狀、提出答辯或陳述、自己出庭、依法院指示補充聲明、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等。
    2.  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滿18歲而且未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有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但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關於他(她)自己身分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例如否認子女、改定監護人、認可或終止收養、保護安置等,有程序能力。
    [ 少年及家事廳113-02-02更新 ]
  • 如何訂閱司法院公報?

    一、本院公報刊登內容包含「憲法法庭裁判、法規、令函、公告、裁判、再審無罪判決、刑事補償決定書、會議錄及附錄」等,每月出版一期,於每月最後一個
           工作日發行,每期定價新臺幣30元,全年12期新臺幣360元,電子檔並刊登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二、本院公報訂閱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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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訂閱期間如需更換地址,請詳填「訂戶編號、訂戶名稱、新舊地址及聯絡電話」,郵寄或傳真至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傳真:(02)23886904】。

    [ 秘書處113-01-25更新 ]
  • 有債務清理問題怎麼辦?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之「消費者」?是不是一定要有消費才是消費者?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消費者」是相對於「營業人」而言,不是指消費行為。

    二、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是指兩種情形

    (一)一為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前1日往前回溯5年內,都沒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民朋友、家庭主婦等。

    (二)二為雖然有從事前面所講之營業活動,但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平均營業額為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如果市場擺攤的小生意人,平均月營業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話,也是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那些程序,是債務人應該了解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列3種程序,債務人應該了解

    一、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二、更生程序。
    三、清算程序。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只有一筆房貸債務或數筆有擔保債務,而無任何無擔保債務時,能否依消費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

    雖然只有擔保債務(如:房貸、車貸等),沒有無擔保債務,但只要該擔保債務「超過擔保物價值」,該超過部分符合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仍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哪幾種?是不是要先和銀行協商或調解後才可以利用該條例清理債務?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哪幾種?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的清理程序有兩種,一為「更生程序」,一為「清算程序」。

    二、是不是要先和銀行協商或調解後才可以利用該條例清理債務?

    (一)債務人如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如欠卡債、信用借款、房貸等,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和債權人進行協商或調解(稱之為前置協商或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成立就可以不必利用本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如果不成立,才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之中,沒有任何一個是金融機構,就可以不用經過協商或調解程序,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 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債務人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須先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這裡的金融機構包括

    一、銀行業,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二、證券及期貨業,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三、保險業,例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四、信託業,例如信託公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

    [ 民事廳113-01-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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