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事件適用「勞動事件法」?
一、勞動事件法適用於在法院進行調解、訴訟、保全等程序之勞動事件。所謂勞動事件,包括下列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
(一)勞資雙方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的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例如勞工主張遭雇主非法解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勞工請求雇主給付積欠的工資、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等,絕大多數的勞動事件都是屬於這個類型。
(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雙方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例如建教合作機構終止與建教生之間的訓練契約後所生爭議,或建教合作機構剋扣建教生領取的費用等,此類事件當事人間係屬職業學校教育訓練之性質,與一般勞資關係雖有不同,但相當類似,也適合依勞動事件法的規定來處理。
(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的侵權行為爭議。例如求職者或勞工因雇主基於性別、性傾向、宗教、黨派、年齡、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等事由為差別待遇或歧視造成之損害;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三人因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而權益受損;雇主因勞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所生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等情形。
二、除此之外,有些民事爭議事件雖然不屬於前述勞動事件之範圍,但如果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與勞動事件互相牽連,證據資料可以互為利用,而且又不屬於依法由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民事事件(例如家事事件)的話,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也可以一開始就與勞動事件合併起訴,或在提起勞動事件的起訴後,在訴訟進行中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而與勞動事件合併審理。(勞動事件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