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商業事件,仍由各該法院依原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後如經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亦依原定程序終結,並不會因為商業法院設立後移至商業法院處理。(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