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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院可使用科技設備行遠距審理?
商業法院受理全國所有之商業事件,當事人至商業法院起訴或應訴不便者,可聲請於其所在處所行遠距審理,經法院審酌參與訴訟端與審理端間遠距審理設備通聯順暢、影像清晰、能安全傳輸檔案,而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科技設備審理,以便利遠隔法院處所之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專家證人或其他程序關係人參與程序。(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8條、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第3條)
- 發布日期 : 111-08-31
- 更新日期 : 111-11-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