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一)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
(二)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請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二)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四)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五)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 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 動產清冊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 投資清冊
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股權:商業登記抄本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證明文件。
(七)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