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裁判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法院應於當事人聲請後7日內付與之。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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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廳115-03-05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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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首頁之「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民事」項下,建置有民事書狀之各類範例,供民眾參考使用。網站連結如下:
(1)司法院書狀範例(民事)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html
(2)民事訴訟書狀規則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dat02.aspx?lsid=FL001409
2.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設有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
3.司法院自105年起提供「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服務,於平台遞狀,系統會自動提供構成訴狀所需之相關欄位,民眾依提示之訊息輸入個案資訊後,即可自動形成訴狀,當事人可多加利用該平台服務。網站連結如下:
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jud/jss/t1/Index.init.ctr
[ 民事廳114-08-29更新 ] -
1.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司法院依據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則明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又當事人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則為新提出之書狀。
2.依上開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書狀若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或記載方式製作,經法院定期間通知補正後,若未於期限內補正符合規定的書狀,或雖有補正但仍為不符合規定的書狀,法院可以拒絕該書狀的提出,而不列為訴訟資料。如果在期限內提出符合規定的書狀,法院會將補正後的書狀視為在原來書狀送達法院的時候就已提出;如果超過期限才提出符合規定的書狀,法院會將這個書狀視為新提出的書狀。[ 民事廳114-08-29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規定,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宜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如非A4尺寸者,除實體物品外,宜黏貼於A4尺寸之白紙上或折疊成A4尺寸。
[ 民事廳114-08-29更新 ] -
1.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本文規定,書狀原則上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僅有在下列情形,始得例外以手寫方式製作:其一,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自然人,或具一定親屬關係並經許可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因素,致無法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其二,小額程序起訴,使用司法院所定之表格化訴狀;其三,無礙於訴訟程序進行,並經法院同意者,例如在勘驗現場或當庭書寫等情事。
2.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點7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依同條第5項規定,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民事廳114-08-29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點7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2.5公分,字型大小為14號以上,20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25點以上,30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30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 民事廳114-08-29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並不一定要使用法院的狀紙,但必須符合上開規定。
[ 民事廳114-08-29更新 ] -
小額訴訟
一、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 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果。
- 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 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三、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四、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的日間、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有關具體個案各法院簡易庭的開庭時間,可至本院案件庭期查詢系統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3A00.jsp查詢,也可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天上班時間)開庭。五、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六、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七、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八、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判。九、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消,並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十、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十一、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民事廳114-07-22更新 ] -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提高徵收額數
(114年1月1日生效)112年11月29日總統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112年12月1日生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事件 聲請裁判費 10萬元以下 1,500元 2,250元 聲請迴避 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30元/萬 195元/萬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500元 100萬元 13,200元 19,800元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500元 逾100萬元~1000萬元部分 117元/萬 175.5元/萬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500元 1000萬元 118,500元 177,750元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逾1000萬元~1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500元 1億元 910,500元 1,365,75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逾1億元~10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1,000元 10億元 7,840,500元 11,760,75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 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1,000元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1,000元 4,500元 6,75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再審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
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
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1,000元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
假處分裁定
1,000元 1,500元 1,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1,000元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500元 1,500元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3,000元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民事廳114-02-08更新 ] -
撤回起訴或上訴,可退還部分已繳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原告或上訴人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時,依法可以於撤回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係原告或被告,均得於原告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民事廳113-11-08更新 ] -
民事訴訟第一審
一、起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起訴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
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民事廳108-12-12更新 ] -
什麼是調解?
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的解決方案,現行法上,可分為法院的調解與非法院的調解(例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法院的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移付調解
一、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不一定要以判決解決,能夠透過調解、和解,不失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判決還能達到息爭止訟,讓社會更加和諧。
二、為擴大調解功能,增加雙方當事人程序選擇的機會,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特別規定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的民事事件,可以經由兩造的合意,將案子移付調解,因此在案件終結以前,不論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合意將案件另外移付調解。可以由原來的承辦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透過法院委任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調解成立後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果,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內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因此而調解成立,原告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四、至於如果仍然沒有辦法調解成立,案件就會回到原來的程序繼續辦理。此外,第二審訴訟繫屬中,如兩造同意亦得移付調解。[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調解時之陳述,不會作為判決時判斷的依據
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當事人職務上、業務上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的規定,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是讓步,不得做為法院裁判時判斷的依據。所以,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委員面前放心的陳述。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哪些民事事件是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如果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是屬於以下所列之強制調解事件,依法就必須先經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再進入審判程序,除非該事件有後述例外之情形,才可以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
一、強制調解事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參照)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二、例外:
前述強制調解事件,如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6條第1項)。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民事訴訟之上訴
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判決,依法可以提起上訴救濟,但在上訴前,請注意下列3件事
一、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算,有無超過20天?超過20天就不能上訴,但應當事人所住地區扣除在途期間。
二、各法院訴訟輔導科備有上訴狀的範本,可以參考。另外本院網站亦有例稿可供當事人下載使用。上訴狀一定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被上訴人之姓名、住所、聯絡電話。
(二)原審案號。
(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四)希望上級審法院如何判決?( 亦即上訴之聲明)
(五)上訴的理由。
三、須繳納上訴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民事上訴第二審
一、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二、上訴期間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民事上訴第三審
一、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二、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訴訟救助
一、當事人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都必須預先繳納,但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勢必無法利用法院主張其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訴訟救助的制度,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非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於法定的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
二、至於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之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
三、不過雖然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但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
民事訴訟之裁判費
一、提起民事訴訟或上訴時是否要繳交裁判費?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不論當事人於起訴、上訴或為聲請時,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是當事人起訴、上訴或聲請時,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裁判費逾期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時,會產生何種效果?
(一)如果當事人裁判費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時,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當事人補繳,若當事人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當事人起訴、上訴或聲請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二)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民事廳108-12-04更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