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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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4-2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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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專利行政訴訟中,才發現有利的新證據時,要不要重新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 在撤銷訴訟類型的行政訴訟中,爭議對象是違法的原行政處分,依法理而言,在訴訟中所發現的新證據,須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重新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 但為儘速全面解決紛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0條特別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的新證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仍應予以審酌。所以,當事人得於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無須重新再向智慧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自為裁判,或移送民事庭審理?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第一審、第二審是由地方法院專庭(股)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審理,均具專業能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3條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受理智慧財產刑事訴訟的各審級法院刑事庭,就其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自為裁判,不得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如有違反,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職權撤銷;如逾期未撤銷,除受移送的民事庭已終結該訴訟外,前述不當移送的裁定亦視為撤銷。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的證據保全程序有何特色?
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6條規定,其特色如下:
- 保全證據的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的法院為之。
-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囑託受訊問人住居所或證物所在地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
- 法院准許實施證據保全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到場執行職務。
- 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的實施,法院於必要時得以強制力排除,並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 證據保全有妨害營業秘密之虞時,法院得依請求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所得證據資料,命另行保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攝影或重製。
- 如法院認為確實有向聲請人或訴訟代理人等開示證據資料,或聽取其意見的必要時,法院亦得依聲請或請求對於受證據開示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以防止營業秘密不當外洩,維護相對人權益。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訴訟中有關保護營業秘密的相關規範?
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相關規定外,司法院另訂定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及「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子法,讓營業秘密審理在訴訟程序中的保護更為完備。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專利舉發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 專利權如有專利法第71條第1項所定事由,任何人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主張專利無效。
- 舉發人或專利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商標評定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 商標的註冊如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其註冊(商標法第57條)。
- 評定人或商標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商標異議訴訟介紹與提起要件?
- 商標的註冊如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任何人得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商標法第48條)。
- 異議人或商標權人如對審定結果不服,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可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仍不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訴訟起訴要件?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的特別法,智審法未規定時,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的程序法(智審法第2條)。
- 智慧財產訴訟起訴要件,依各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訴訟上訴要件?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應適用程序的特別法,智審法未規定時,依各該案件類型應適用的程序法(智審法第2條)。
- 智慧財產訴訟上訴要件,依各該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民事、行政事件,經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後,應於多久的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起訴的證明?
智慧財產權利人為禁止侵害人繼續製造、販賣及銷售等行為,實務上常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但智慧財產權的產品,例如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於市場上的替換週期短暫,商機稍縱即逝。為避免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遲遲未有結果,造成權利狀態不確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特別規定,聲請人應自定暫時狀態的處分送達之日起「14日」不變期間內,向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院提出起訴證明,如逾期未為,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該裁定(智審法第52條第4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可以公開嗎?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執行職務成果製作報告書,並於法院認「有必要」時,公開報告書全部或一部分內容,讓當事人有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審理更公開透明。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2項、第3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得聲請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嗎?
查證報告書如涉及營業秘密內容,受查證人應於查證報告書影本或電子檔案「送達後14日內」,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向當事人開示查證報告書的全部或一部。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為避免卷證資料外洩,可以請法院以代稱或代號表示相關內容嗎?
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兼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罰則?
- 違反就一般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違反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在我國領域外,違反前述秘密保持命令,仍適用上開規定處罰。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什麼是秘密保持命令?
-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營業秘密,為避免當事人、第三人所持有的營業秘密在訴訟程序中外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是指在書狀、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得依秘密持有人「聲請」,或依他造或當事人「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雖可獲知相關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但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揭露)。
-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66條第1項、第34條第6項、第46條第6項、第71條第1項、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可以聲請禁止或限制閱卷嗎?
訴訟資料或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卷證的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第55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