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害假處分
-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3 項規定,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時,就保全的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的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的程度,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
- 專利權紛爭通常涉及專利技術研發及市場競爭,必須兼顧專利權人迅速獲得救濟與市場公平競爭。因此,法院審核有無核發侵害專利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必要時,自應於具體個案中經由利益衡量的觀點,綜合比較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利益保護的重要性、本案勝訴的可能、有無不可回復的損害及法秩序的安定和平等公益,予以綜合衡量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