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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以誰為被告?

交通裁決事件,以誰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明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是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實務上部分辦理交通裁決業務者(例如監理站),不具機關資格,並無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如原告(受處分人)欲提起訴訟,須以具有機關資格者為被告(例如監理所)。

  • 發布日期 : 108-10-09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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