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翻譯認證
一、文書翻譯認證之聲請手續
公司、法人、團體、商號或其他私人有使用翻譯文書之必要者,無論中文翻譯成外文或外文翻譯成中文,均可請求翻譯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一)翻譯者(請求人)本人親自到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辦理,並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請求人須具有翻譯能力。(公證法第101條第1項、第4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翻譯本如印有翻譯公司字樣,到場之譯者應另出具翻譯公司之授權書或在職證明書,附上翻譯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之核發日期6個月以內,應於相同大小之影本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之核發日期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二)應提出原文書之正本。
- 翻譯原文文件如係外國作成之文書(如外國學校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外國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及結婚證書等等),該文書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始可辦理。
- 翻譯原文文件如係私文書,公證人須至發證單位查證。此類認證建議請求人向發證單位轄區所在地之公證處所辦理為宜(公證法第7條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5條之1規定)。
(三)須填寫認證請求書1份,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每份新臺幣2元,可向公證處所購買。
(四)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為請求人者,應由負責人自任法定代理人,並將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地等填入請求書;私人請求者,應將該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等填入請求書。
(五)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之負責人,應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印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或法人登記證書正本、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商業登記抄本正本等證明文件親至公證處所辦理。私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
(六)翻譯內容須依照原文文件全部翻譯,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經翻譯者修正後始得辦理。(公證法第101條第4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
二、認證費用
認證費新臺幣750元,翻譯本應多備1份,由公證處所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