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對於同一案件是否可再行起訴?
經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對於同一案件是否可再行起訴?
1、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須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可以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1)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檢察官偵查中已經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
(2)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
2、告訴人(告發人)欲以上述二款原因請求檢察官再行起訴時,應向原偵查之地方檢察署為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12-06-2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