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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對於同一案件是否可再行起訴?

經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對於同一案件是否可再行起訴?

1、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須有下列情形之一,才可以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1)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是指檢察官偵查中已經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

(2)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

2、告訴人(告發人)欲以上述二款原因請求檢察官再行起訴時,應向原偵查之地方檢察署為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12-06-2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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