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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1. 年滿七十歲以上。
  2. 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
  3. 具有老師、學生身分。
  4. 曾於5年內擔任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5. 因重大疾病、傷害、身心因素而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
  6. 因看護、養育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即使具備上述情況,仍然可以選擇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喔!

正因為這是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權利及義務,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無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所以一旦接獲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必須遵守法院通知的時間到庭。倘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依法處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基於確保國民普遍參與審判的理念,還請您務必理解。

  • 發布日期 : 110-08-05
  • 更新日期 : 111-07-28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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