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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
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3、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3條第1項,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及本法第42條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
4、費用徵收標準:【單機版計算程式】、【Web版計算程式
5、本院所屬高等法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報請本院核准加徵裁判費,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再審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 請 事 件

聲請裁判費

備註

聲請迴避

500元

 

法院職員於有本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500元

 

 

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500元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500元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1,000元

 

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1,000元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1,000元

 

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

1,000元

異議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院應主動告知其權利)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1,000元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3,000元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財產權案件 執行標的金(價)額 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逕行發給債權憑證 1,000元

備註:

1.依上開標準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依該計算金額徵收。

2.依此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上開標準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非財產權案件 3,000元
備註:本院所屬高等法院,業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報請本院核准加徵裁判費,相關徵收標準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徵收費用項目 費用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條

非訟事件法第15條徵收費用項目 費用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徵收費用項目 費用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非訟事件法第18條徵收費用項目 費用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費用
新臺幣1萬元以下
100元
逾1萬元至10萬元
500元
逾10萬元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民事事件常用費用徵收標準表


影印及掃描費用

影印

黑白

A4

2元 / 頁

A3

3元 / 頁

彩色

A4

15元 / 頁

A3

30元 / 頁

掃描

(需自備隨身碟)

不分

不分

1元 / 頁

電子卷證掃描費用

未掃描

(非現存卷證電子檔)

選卷、不挑頁掃描

1元 / 頁

已掃描

(現已有卷證電子檔)

本審

100元

非本審

200元

本審及非本審(全卷)

200元

燒錄光碟

50元 / 片

法庭錄音光碟費用

燒錄光碟

50元 / 片

聲請補發文書費用

裁判書或其他訴訟文書 10頁以內 100元

逾10頁以上

(除原10頁應徵收之100元外)

20元 / 5頁

(未滿5頁以5頁計)

判決確定證明書 100元 / 件

備註:

 收費依據:

1、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2、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另並請參考105年9月7日司法院秘台廳民一字第1050019335號函)

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4、96年6月12日司法院秘台廳民一字第0960009907號函(當事人雖同時聲請補發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仍應各自計算收費)

5、93年2月2日(93)院台廳民一字第02925號函(郵遞費用)

 

  • 發布日期 : 108-07-29
  • 更新日期 : 112-12-01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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