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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官?

1.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3.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4.案件當事人(不含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可以在案件終結後,依法官法相關規定請求對承辦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5條第1項)

 

  • 發布日期 : 109-07-06
  • 更新日期 : 111-03-08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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