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一、管轄的法院(提存法第4條)
(一)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三)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四)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五)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六)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二、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一)提存書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二)提存通知書
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2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1份。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6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1份。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四)繳納提存費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五)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六)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