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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費用如何收取?調解成立會退裁判費嗎?

商業事件審理法(下同)第31條規定,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與民事訴訟起訴裁判費之標準相同;並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為上限,故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2,740萬元部分不再另徵收調解聲請費。如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徵收聲請費3,000元。至商業非訟事件調解聲請費依第66條第3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
調解成立者,聲請人依第32條規定,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四分之三。
  • 發布日期 : 111-08-31
  • 更新日期 : 111-11-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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