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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的成員如何產生?

大法庭的成員如何產生?

大法庭審判長部分,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明定,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分別擔任。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之大法庭,依其擇定之辦理事務類型定之(參照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5點第2項規定)。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明定,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判長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第2項規定,提案庭應指定庭員1人,為大法庭之當然成員。此乃為使大法庭審理法律爭議,得迅速掌握其中重要法律爭點,以促進審判效率,所為之設計。

至於大法庭之票選成員部分,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第1項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刑事大法庭之票選成員9人,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每庭至少應有1人之方式選舉產生。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1項明定,最高行政法院之票選成員7人,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自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每庭至少應有1人之方式選舉產生。而票選大法庭成員之候選人,係指於票選時,現職辦理案件之法官(參考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11-09-1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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