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人身分確認程序應如何進行?
一、公證人於受理請求人之請求時,應先依公證法第73條至第77條等規定審核請求人之身分證明及證件確與其身分及契約約定之內容相符。
二、公證人審核該公證或認證之標的後,如認其屬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所列5種特定交易之一,應依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之方式,確認請求人之身分並取得相關資料:
(一)請求人為自然人:應核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以確認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字號、住居所地址、聯絡方式、國籍及職業。
(二)請求人為法人:應請其提出設立或註冊證明、章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及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以確認其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方式及營業項目(營業項目依當地國法令無法取得者,不在此限)、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25%之個別自然人),並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三)請求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應請其提出登記或註冊證明(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以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住居所地址,並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三、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之身分並取得相關資料後,並應以請求人背景、交易型態、交易金額及交易資金的直接來源或去向為風險評估。例如,依照請求人的職業來看,請求事項是否符合交易習慣、交易金額與請求人的收入是否相當、交易資金直接來自或將匯往何處等綜合判斷。依前述說明,倘請求人身分經評估為一般風險者,直接依照本辦法第5條及6條規定核對或取得請求人相關身分資料即可。倘評估為高風險者,在審查請求人身分時,除了應核對或取得請求人身分資料之外,還要瞭解交易資金的取得方式及交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