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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請求案件是否應一律評估為高風險,而採取加強審查程序?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請求案件是否應一律評估為高風險,而採取加強審查程序?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的請求案件,依照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將該請求人直接視為高風險,並採取同辦法第17條第2款各目之強化確認身分措施。

  • 發布日期 : 108-10-14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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