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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請先電話預約

    1. 由申請人本人或委託熟悉案件事實的代理人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委託之代理人如為社工或非親屬,應攜帶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書。
    2. 法扶基金會已在臺灣各縣市(含離島)設有22個分會,民眾可至最近的分會預約申請。但要注意的是,每個分會開放申請的時問不同,請先用電話向分會詢問並預約申請的時問。
    3. 為了避免到法扶基金會申請時文件缺漏而有需補正之情況發生,建請申請人到會申請前,先來電與該會接洽;除進行預約審查期日之外,於接洽時亦可透過承辦人員之提醒,先蒐集應備文件,於確認文件齊備無訛後,嗣於排定的審查時間來會進行正式面談及審查等事宜,如此即可減少事後補件的困擾。
    [ 民事廳108-12-03更新 ]
  • 法律扶助申請流程為何?

    1. 電話預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採預約制,請事先電話預約。
    2. 到會審查:請攜帶相關文件,並填寫基本資料。
    3. 審委面談:審查委員現場詢問案情,嗣將由3名審查委員決議是否准以扶助。
    4. 通知結果:電話及書面文件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 民事廳108-12-03更新 ]
  • 法律扶助需要哪些申請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的全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資料)。
    3.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請提供當年度之證明。
    4. 如無3.之證明,請提供全戶(含申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與其他同財共居的親屬)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洽國稅局辦理:電話0800-000-321)
    5. 相關訴訟案件資料。
    6. 上開資料文件,若為臺灣境外之公私文書,還請事先經相關業務機關進行驗證後,併同認證文件提出申請之。
    [ 民事廳108-12-03更新 ]
  • 到哪裏去申請法律扶助?

    1.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七碼專線電話:412-8518(幫我一把)(臺灣境內手機撥打請加區碼02)(境外請撥+886-2-412-8518)。
    2. 各分會地址、聯絡電話(可至法扶基金會網址: http://www.laf.org.tw/查詢,亦可使用查詢電話七碼412-8518專線轉接至各分會)。
    [ 民事廳108-12-03更新 ]
  • 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之「逮捕、拘禁」內涵為何?

    依司法院釋字第392 號解釋,對「逮捕」、「拘禁」的定義,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定之「拘提」,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故就剝奪人身之自由而言,拘提與逮捕無殊,羈押與拘禁無異;且拘提與羈押亦僅目的、方法、時間之久暫有所不同而已,其他所謂「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亦無礙於其為「拘禁」之一種,當應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之如何予以觀察,未可以辭害意。因此法院應參照釋字第392 號解釋意旨,視具體個案情形客觀判斷是否符合「逮捕、拘禁」之內涵。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

    當事人對於自己陳述部分,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請求書記官朗讀或交其閱覽,如果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增、刪、變更記載,書記官應附記其陳述。此外,當事人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在下一次開庭前,如案件已辯論終結,在辯論終結後七天內,聲請法院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如經核對,發現審判筆錄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書記官應即更正或補充;如筆錄記載正確,書記官應於筆錄內附記核對情形。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徵詢法院許可,依據法院所交付之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拷貝資料,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經書記官核對結果,如認為其文書內容正確,則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其文書記載事項與記載審判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44條之1第2、3項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被害人可否聲請調查證據?

    被害人如已自行提起自訴,可以訴訟當事人之自訴人地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案件係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則依法律規定,被害人並非案件之當事人,如希望法院調查證據時,無法本於當事人之地位聲請調查證據。此時,如認為有利於使被告定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並未提出法院時,可具狀向檢察官表示。於檢察官斟酌後,如認確有必要,將由檢察官提出法院,或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如經檢察官判斷結果,認無此必要時,被害人也可自行具狀向法院陳述,或在法院依法請被害人表示意見時,促使法院依職權調查(並非依被害人之聲請調查)。但是否調查,決定權仍在法院。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被害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告訴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提起告訴

    案件無論在偵查或審判中,告訴人都可以委任代理人,而且該代理人不一定要有律師資格。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偵辦案件時,或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有必要,仍然可以命告訴人本人到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時,應該要提出委任書狀,才合乎規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71條之1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被告如果主張自白不是出於自願,法律效果如何?被告應如何主張,以保護其權利?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為證據。換句話說,被告的自白,如果是出於前述任何一種不正當的方法,就不能作為證據。因此,被告如果辯稱,他的自白是遭受刑求逼供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而來,此時,法院為瞭解被告的自白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必須就這一部分先予調查。如果被告的自白是由檢察官所提出的,檢察官應該要負舉證責任,指出證明的方法,證明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的意志。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聲請保全證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就是聲請保全證據。在偵查中,可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則要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如果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另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如認為證據有保全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處分;但如有急迫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219條之3、第219條之4、第219條之5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準備程序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274至278條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辦理報到

    收到法院傳票,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提起自訴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327、329、331條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已經逃匿,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

    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具保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含沒收)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又稱量刑協商。(關於量刑協商制度,本院製有「認識量刑協商」宣導資料,民眾如有需要,可逕向各法院訴訟輔導處索取)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交互詰問

    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 (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陳述;或是質問對自己一方不利的陳述。因為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可以檢驗證人說的話是否可信,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103年提審法提案修正之背景因素為何?

    1. 提審法係於民國 24 年6 月21 日制定公布,自35 年3 月15日施行,嗣分別於37 年4 月26 日及88 年12 月15 日兩次修正公布施行。關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情形得否聲請提審,因修正前提審法第8 條對此並無相對應之處置規定,致司法實務多採限縮解釋,殊有檢討空間。
    2. 98 年12 月10 日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 條第4 項規定:「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剝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其所謂「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剝奪自由」,並無其他限制,不論是否基於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均得聲請法院提審。
    3.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710 號解釋理由均闡明,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賦予其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之救濟機會,雖未提及「提審」之用語,然即時司法救濟之功能,實與提審無異,為保障人權,強化現行提審制度之效能,司法院爰擬具「提審法」修正案,全文計12 條,其中修正10條,增訂2 條。
    [ 刑事廳108-11-27更新 ]
  • 檢舉司法人員貪污瀆職或司法黃牛事件,是否有檢舉獎金呢?

    • 檢舉貪污瀆職

    1. 法規: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2. 主管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3. 核給獎金說明:凡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經法務部審核決議,依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獎金金額請見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 檢舉破壞司法信譽

    1. 法規: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

    2. 主管機關:司法院。

    3. 核給獎金說明:檢舉人如發現破壞司法信譽案件(類型請參見本實施要點第2點),請向司法機關(轄管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後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檢舉人請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檢舉獎金。第一審法院受理申請後,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司法院審核。司法院審核後,依據本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給予不同額度獎金。

    [ 政風處108-11-13更新 ]
  • 申請註冊「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帳號所需之電子憑證,要去哪裡申請?

    目前工商憑證(含正附卡)費用是420元,效期5年,請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自然人憑證工本費250元,效期5年,請持本人身分證就近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可跨縣市),詳情請上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查詢。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送件,需要支付費用嗎?

    因本系統係採委外建置及營運之模式(BO),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也為了維持系統廠商的正常營運,經司法院核定後以按件計算為原則,凡經由本系統向法院傳送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書狀的使用服務費是每件40元;而後同一聲請人且同一案號做後續補狀時,該件每次使用費為16元。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為什麼無法上傳證據附件的PDF檔?

    這是債權機構承辦人在剛開始使用本系統時,比較容易碰到的問題。由於許多大型企業都有嚴密的防火牆設定,以防止資料外流,因此往往會限制企業內部上傳檔案到外部的網站。遇到檔案不能上傳等類似問題,應該請企業資訊人員協助打開防火牆就可以了。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在電腦上操作「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時,應該使用什麼瀏覽器比較好?

    雖然原則上Google的Chrome瀏覽器和Microsoft的IE瀏覽器都可以使用,但還是以Chrome瀏覽器的使用體驗較佳。如果使用IE瀏覽器,請記得把版本更新到10以上,否則會影響部分功能的運作。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為什麼註冊「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帳戶時只能使用IE瀏覽器,不能用Google的Chrome瀏覽器?

    因為目前政府核發的IC卡只接受IE瀏覽器,所以在註冊帳戶並驗明身分時,如果使用Google的Chrome瀏覽器,將無法讀取電子憑證。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在申請註冊「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帳號時,究竟是要使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工商憑證才對?

    如果聲請(債權)人是企業或機構法人,請使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來開立帳戶;假如書狀上的聲請(債權)人是自然人,就請使用自然人憑證。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目前可以遞送的民事強制執行書狀有哪些?

    目前可使用「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傳送的民事強制執行書狀類別共計43 種,請參考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80010296 號司法院公告之附件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誰可以申請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

    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之第三人、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處理強制執行相關事務之人及其代理人,得申請使用本系統之服務,並利用已建置完成之特定種類強制執行書狀傳送至執行法院。

    [ 資訊處108-10-28更新 ]
  • 「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的使用費要如何繳納?

    本系統使用費採月結方式收取,聲請人使用後的隔月將依據所註冊之電子郵件帳戶寄出帳單。請聲請人按時繳費,以免影響使用權益。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不想先繳費,「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能不能直接把書狀送到法院?

    可以。在本系統編輯書狀時,聲請人可自行勾選是否「線上繳納執行費」。如果選擇繳費,聲請人送出的書狀將暫留在本系統中,此時尚未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法律效力,待完成繳費程序後,書狀才會送請法院收件。但如果不需繳費或不想在線上繳費,書狀送出後將直接傳送到法院,不會在本系統暫留。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透過「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送件時發生網路塞車或斷線,怎麼確認送件是否完成?

    聲請人送件成功後,本系統將在「聲請案件管理」中顯示文件傳送時間,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依據。同時,法院收件分案之後,也將回傳案號及承辦股別至「聲請案件管理」中,聲請人稍晚即可接收訊息。此外,本系統亦設有監控機制,遇有服務不順暢的情況,維護人員也會立即查明原因,以確保書狀傳送完成。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會不會突然電腦當機或線路中斷?

    本系統以政府網際服務網(GSN)的兩座機房作為異地備援,並建置三套主機,還設有RAID資料保護及NAS同步資料備份,共有四重安全防護措施,幾乎不可能發生系統當機或中斷的狀況。萬一有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本系統也能保障用戶的資料完整,並且在最短時間內重新啟動。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的資訊安全等級是哪一層級?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範,本系統資安等級已訂定為「A級機關」之「高級系統防護需求」,並將根據此一標準制定防護基準措施及執行時程。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在登入帳號時,為什麼會有「司法院強制執行線上聲請送件作業同意書」必須勾選?不勾選可以嗎?

    這份同意書主要在說明您已了解並同意本系統的作業規範,並將開始使用這項網路服務。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建議還是應該勾選這份同意書。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每天的營運時間?假日是否營運?

    本系統是每天24小時提供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但仍請聲請人留意本系統最新公告(僅春節長假或系統維修時可能暫停服務)。客服電話的專人服務時間,則是工作日每天上午9點到下午6點。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一般聲請人(自然人或企業)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之前,需要先準備哪些設備與文件?

    一般聲請人應該先備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須與聲請人相符)、個人電腦、讀卡機、掃描器等,並備妥執行名義、執行標的之證據文件(地籍謄本、財產所得清單等)。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聲請人必須先申請地籍謄本並登打不動產附表,再上傳為證據附件。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利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聲請強制執行時,所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因此,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向非原第一審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於本系統完成遞狀外,必須另行附上執行名義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否則地方法院會通知聲請人補正。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遞狀,何時發生送達的效力?

    依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送方傳送強制執行文書,於電子資料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或送達受方之效力,並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傳送或自動回復紀錄證之。」

    [ 司法院108-10-28更新 ]
  • 建置「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的依據是什麼?

    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53條之 1電子簽章法第4 條與第 9 條,以及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等法令之規範辦理,本系統係屬「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之下的一個子服務,專供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使用。

    [ 司法院108-10-25更新 ]
  • 什麼是「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係指司法院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所建置並提供智財行政事件、稅務行政事件、民事訴訟事件以及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等,透過網路進行訴訟、書狀交換及提起上訴,而受方可收受該文書之服務平台。

     

    [ 資訊處108-10-25更新 ]
  • 使用「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需要事先聲請帳號嗎?

    是的。聲請人在使用本系統服務之前,必須先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政府核發之IC卡,向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 資訊處108-10-25更新 ]
  • 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可適用的機關或民眾有哪些?

    目前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率先使用。

    後續將在今年下半年起,在設置有大型收容所的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4所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以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使用收容線上審理系統,和過去法院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相較有何優點?

    使用本系統線上審理是經由司法院作業平台做交換,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法規設計,且本系統是以網頁方式呈現,具有直覺化與互動性的優點,使用者可以經由系統之回應與查詢功能即時瞭解案件的最新庭期、線上簽名等狀態。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的特色及目標為何?

    本系統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什麼是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為何開發?

    為持續推動訴訟e化,落實司法改革,考量行政訴訟續予或延長收容事件之案件量龐大,且相對較為單純,爰經1年多規劃,從107年8月21日起,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內政部移民署 (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率先使用「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本系統係將現行已提供移民署使用之「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線上審理系統」與法院審判系統再予精進,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以維人權。

    本系統上線後,單以宜蘭法院1年約3,600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案件量來計算,初估該院每年因減少列印訴訟文書紙張及遠距審理所需傳真費用等,約可節省新臺幣20餘萬元,另並將降低法院與收容機關間人員傳遞紙本卷宗及訴訟文書之人力成本;尤其在開庭通知、訊問筆錄、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改採電子化送達後,其審理效能將可更為提升。後續並將在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設置有大型收容所之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未來更將以本系統為建置基礎,賡續新增其他線上服務,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

    [ 資訊處108-10-24更新 ]
  •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先前之決議見解,如何處理?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先前之決議見解,應以依據系爭決議意旨作成之先前裁判,來認定是否具有裁判歧異情形,如擬採用與依據該決議意旨作成之先前裁判不同法律見解,應分別依循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2 之歧異提案程序規定處理。

    [ 司法行政廳108-10-24更新 ]
  •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尚未停止適用之判例見解,如何處理?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若對於相同事實的法律問題,擬與未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就如同擬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其他先前裁判不同見解之處理相同,以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循法院組織法第51 條之 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2 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 司法行政廳108-10-24更新 ]
  • 最高法院 60 年台再字第 170 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934 號判例意旨,於大法庭新制施行後,如何處理?

    最高法院 60 年台再字第 170 號判例意旨:「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此觀該條款文義,並參照同法第 468 條將判決不適用法規與適用不當二者並舉之規定自明。」、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934 號判例要旨:「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1 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這兩個判例都指出,判例等同抽象之法規,具有通案之效力,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判例見解,使得判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不是判例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惟大法庭新制施行後,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而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並無通案之效力,已修正大法庭新制施行前,我國判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不是判例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情形,故於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 60 年台再字第 170 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934 號判例與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有悖,均應不再適用。

     

    [ 司法行政廳108-10-24更新 ]
  • 我是被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我想出庭,但是我不想與被告碰面,受到二次傷害,我該怎麼辦?

    您可以在法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或是志工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您聯絡承辦人員並將您帶到法警室,等待開庭,不會讓您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您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法院設有指認法庭,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

    [ 刑事廳108-10-24更新 ]
  • 離婚訴訟經法院和解成立後,是否就沒有婚姻關係,還要去辦離婚戶籍登記嗎?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因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沒有第二審程序規定,不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判決上訴時,要依照什麼法律規定辦理?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第44條),其他像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狀要表明的事項等,都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437條至第463條)相關規定辦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國際管轄權的規定,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間有什麼關係?有無衝突?

    家事事件法為程序法,第53條是就具有涉外因素的家事訴訟事件我國法院有沒有管轄權加以規定,如果依本條規定我國法院有管轄權,法院才可處理,然後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規定,決定應該根據那個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如民法等),來決定婚姻效力或相關行為的效果等事項及裁判,所以兩個法律適用上應當不致於有衝突。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非訟事件一定要請律師代理嗎?

    您可以自己處理,但如果想委任代理人,原則上應該委任律師代理。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的國際管轄規定,對跨國婚姻或國際收養糾紛有什麼好處?

    跨國婚姻或國際收養事件是指婚姻、收養事件其中一方當事人甚至雙方不是我國人的情形。以往對此類事件是否可以由我國法院管轄、裁判,並無規定,以致於有很多不同看法,對於當事人(無論是否具有我國國籍)訴訟權益的保障不夠周全。有了國際管轄規定以後,我國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這類家事訴訟事件,加強對當事人尤其是我國國民訴訟權的保障。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收養

    1. 收養是指想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養育,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經認可後,發生法律上父母子女身分關係的行為。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此部分可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遺產分割

    當一人死亡後,有數個繼承人時,這些繼承人依照他們的應繼分來分割繼承的財產。這些繼承人可以用立協議書方式協議分割遺產,但繼承人對於如何分割繼承的財產,意見不一致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子女的姓氏

    一、孩子姓氏無法達成協議,一定要到法院解決嗎?

    1. 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
    2. 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解決。

    二、變更姓氏要向法院聲請嗎?

    1.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於子女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都各以1次為限。
    2. 因此未成年子女只要父母以書面同意變更或子女成年後自行申請變更,都毋庸向法院聲請。 但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快速聲請保護令

    • 首先,不管您聲請的是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果您能儘可能的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院審酌,法院因可以節省許多調查時間,您自然能儘速取得保護令核發。
    • 如果您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極需有保護令立即的保護,您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為您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而且這樣的服務是24小時不論是否假日都有提供的服務。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兩個原本相愛的人或家人間會鬧上法庭的主要原因,有時不在表面上的爭執,而是源自於彼此間長期不溝通,或多年累積的不滿情緒、怨懟、冷漠、對立或不信任。如果法院只依法裁判,而沒有協助當事人了解真正的問題所在,當事人間的心結還在,常會變成不願意或干擾他方依裁判結果辦理(比方不給孩子生活費或不讓對方看孩子等),或又再打好幾個官司。因此家事事件法中有很多和一般民事事件不同的制度,例如專業處理、程序不公開、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專業調解、擴大可以合併審理的事件範圍、暫時處分、兒少及心智障礙者特別保護、履行勸告等,讓法院可以結合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調解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同時妥適、統合解決同一家庭間的糾紛,以保障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和老弱族群的最佳利益。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法院要孩子出庭,但孩子不能請假,怎麼辦?

    法院所定開庭日,孩子如果不能請假,可以告訴法官,法官會斟酌情形處理。法官認為必要時,也可能會請孩子在放學後或放假的時間到庭。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 家事事件開庭時可以旁聽嗎?

    為了保護家事事件關係人和家庭的隱私及名譽,家事事件開庭時,原則上不公開,因此不可以旁聽。但審判長或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准許旁聽。

    [ 少年及家事廳108-10-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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