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報到
收到法院傳票,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
收到法院傳票,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327、329、331條)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已經逃匿,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含沒收)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又稱量刑協商。(關於量刑協商制度,本院製有「認識量刑協商」宣導資料,民眾如有需要,可逕向各法院訴訟輔導處索取)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 (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陳述;或是質問對自己一方不利的陳述。因為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可以檢驗證人說的話是否可信,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
檢舉貪污瀆職
主管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核給獎金說明:凡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經法務部審核決議,依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獎金金額請見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檢舉破壞司法信譽
法規: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司法院。
核給獎金說明:檢舉人如發現破壞司法信譽案件(類型請參見本實施要點第2點),請向司法機關(轄管法院)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後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檢舉人請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檢舉獎金。第一審法院受理申請後,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司法院審核。司法院審核後,依據本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給予不同額度獎金。
目前工商憑證(含正附卡)費用是420元,效期5年,請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自然人憑證工本費250元,效期5年,請持本人身分證就近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可跨縣市),詳情請上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查詢。
因本系統係採委外建置及營運之模式(BO),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也為了維持系統廠商的正常營運,經司法院核定後以按件計算為原則,凡經由本系統向法院傳送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書狀的使用服務費是每件40元;而後同一聲請人且同一案號做後續補狀時,該件每次使用費為16元。
這是債權機構承辦人在剛開始使用本系統時,比較容易碰到的問題。由於許多大型企業都有嚴密的防火牆設定,以防止資料外流,因此往往會限制企業內部上傳檔案到外部的網站。遇到檔案不能上傳等類似問題,應該請企業資訊人員協助打開防火牆就可以了。
雖然原則上Google的Chrome瀏覽器和Microsoft的IE瀏覽器都可以使用,但還是以Chrome瀏覽器的使用體驗較佳。如果使用IE瀏覽器,請記得把版本更新到10以上,否則會影響部分功能的運作。
因為目前政府核發的IC卡只接受IE瀏覽器,所以在註冊帳戶並驗明身分時,如果使用Google的Chrome瀏覽器,將無法讀取電子憑證。
如果聲請(債權)人是企業或機構法人,請使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來開立帳戶;假如書狀上的聲請(債權)人是自然人,就請使用自然人憑證。
目前可使用「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傳送的民事強制執行書狀類別共計43 種,請參考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2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80010296 號司法院公告之附件。
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強制執行法第二章第五節所定之第三人、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處理強制執行相關事務之人及其代理人,得申請使用本系統之服務,並利用已建置完成之特定種類強制執行書狀傳送至執行法院。
本系統使用費採月結方式收取,聲請人使用後的隔月將依據所註冊之電子郵件帳戶寄出帳單。請聲請人按時繳費,以免影響使用權益。
可以。在本系統編輯書狀時,聲請人可自行勾選是否「線上繳納執行費」。如果選擇繳費,聲請人送出的書狀將暫留在本系統中,此時尚未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法律效力,待完成繳費程序後,書狀才會送請法院收件。但如果不需繳費或不想在線上繳費,書狀送出後將直接傳送到法院,不會在本系統暫留。
聲請人送件成功後,本系統將在「聲請案件管理」中顯示文件傳送時間,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依據。同時,法院收件分案之後,也將回傳案號及承辦股別至「聲請案件管理」中,聲請人稍晚即可接收訊息。此外,本系統亦設有監控機制,遇有服務不順暢的情況,維護人員也會立即查明原因,以確保書狀傳送完成。
本系統以政府網際服務網(GSN)的兩座機房作為異地備援,並建置三套主機,還設有RAID資料保護及NAS同步資料備份,共有四重安全防護措施,幾乎不可能發生系統當機或中斷的狀況。萬一有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本系統也能保障用戶的資料完整,並且在最短時間內重新啟動。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之規範,本系統資安等級已訂定為「A級機關」之「高級系統防護需求」,並將根據此一標準制定防護基準措施及執行時程。
這份同意書主要在說明您已了解並同意本系統的作業規範,並將開始使用這項網路服務。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建議還是應該勾選這份同意書。
本系統是每天24小時提供服務,原則上全年無休,但仍請聲請人留意本系統最新公告(僅春節長假或系統維修時可能暫停服務)。客服電話的專人服務時間,則是工作日每天上午9點到下午6點。
一般聲請人應該先備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須與聲請人相符)、個人電腦、讀卡機、掃描器等,並備妥執行名義、執行標的之證據文件(地籍謄本、財產所得清單等)。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聲請人必須先申請地籍謄本並登打不動產附表,再上傳為證據附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因此,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向非原第一審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於本系統完成遞狀外,必須另行附上執行名義及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否則地方法院會通知聲請人補正。
依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送方傳送強制執行文書,於電子資料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提出或送達受方之效力,並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傳送或自動回復紀錄證之。」
依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53條之 1、電子簽章法第4 條與第 9 條,以及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等法令之規範辦理,本系統係屬「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之下的一個子服務,專供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使用。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係指司法院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所建置並提供智財行政事件、稅務行政事件、民事訴訟事件以及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等,透過網路進行訴訟、書狀交換及提起上訴,而受方可收受該文書之服務平台。
是的。聲請人在使用本系統服務之前,必須先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政府核發之IC卡,向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目前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率先使用。
後續將在今年下半年起,在設置有大型收容所的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4所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以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落實司法為民理念。
使用本系統線上審理是經由司法院作業平台做交換,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法規設計,且本系統是以網頁方式呈現,具有直覺化與互動性的優點,使用者可以經由系統之回應與查詢功能即時瞭解案件的最新庭期、線上簽名等狀態。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本系統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
為持續推動訴訟e化,落實司法改革,考量行政訴訟續予或延長收容事件之案件量龐大,且相對較為單純,爰經1年多規劃,從107年8月21日起,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內政部移民署 (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率先使用「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本系統係將現行已提供移民署使用之「行政訴訟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線上審理系統」與法院審判系統再予精進,具備有「線上化審理、數位化簽章、科技化卷證、無紙化裁判、電子化用印及即時化電子送達」等多項特色,突破過去紙本寄送開庭通知及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或傳真遠距訊問筆錄之作業模式,全面改採線上處理,提升審理效率,節能減紙,促進法庭科技化,並以電子簽章技術,確保電子文件之完整與安全性,以維人權。
本系統上線後,單以宜蘭法院1年約3,600件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之案件量來計算,初估該院每年因減少列印訴訟文書紙張及遠距審理所需傳真費用等,約可節省新臺幣20餘萬元,另並將降低法院與收容機關間人員傳遞紙本卷宗及訴訟文書之人力成本;尤其在開庭通知、訊問筆錄、收容裁定等訴訟文書改採電子化送達後,其審理效能將可更為提升。後續並將在新北、新竹、南投、橋頭等設置有大型收容所之地方法院,陸續推廣建置本系統,未來更將以本系統為建置基礎,賡續新增其他線上服務,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欲變更先前之決議見解,應以依據系爭決議意旨作成之先前裁判,來認定是否具有裁判歧異情形,如擬採用與依據該決議意旨作成之先前裁判不同法律見解,應分別依循法院組織法第 51 條之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2 之歧異提案程序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若對於相同事實的法律問題,擬與未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就如同擬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其他先前裁判不同見解之處理相同,以判例基礎事實的「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循法院組織法第51 條之 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之 2 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
最高法院 60 年台再字第 170 號判例意旨:「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此觀該條款文義,並參照同法第 468 條將判決不適用法規與適用不當二者並舉之規定自明。」、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 934 號判例要旨:「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1 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這兩個判例都指出,判例等同抽象之法規,具有通案之效力,也正是因為這兩個判例見解,使得判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不是判例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惟大法庭新制施行後,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而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並無通案之效力,已修正大法庭新制施行前,我國判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不是判例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情形,故於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法院 60 年台再字第 170 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裁字第934 號判例與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有悖,均應不再適用。
您可以在法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或是志工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您聯絡承辦人員並將您帶到法警室,等待開庭,不會讓您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您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法院設有指認法庭,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
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和解成立,作成和解筆錄時,和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因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當事人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以如果您對第一審家事通常訴訟事件的判決結果不服,除了家事事件法有規定部分應依家事事件法辦理外(例如第44條),其他像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狀要表明的事項等,都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437條至第463條)相關規定辦理。
跨國婚姻或國際收養事件是指婚姻、收養事件其中一方當事人甚至雙方不是我國人的情形。以往對此類事件是否可以由我國法院管轄、裁判,並無規定,以致於有很多不同看法,對於當事人(無論是否具有我國國籍)訴訟權益的保障不夠周全。有了國際管轄規定以後,我國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這類家事訴訟事件,加強對當事人尤其是我國國民訴訟權的保障。
當一人死亡後,有數個繼承人時,這些繼承人依照他們的應繼分來分割繼承的財產。這些繼承人可以用立協議書方式協議分割遺產,但繼承人對於如何分割繼承的財產,意見不一致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兩個原本相愛的人或家人間會鬧上法庭的主要原因,有時不在表面上的爭執,而是源自於彼此間長期不溝通,或多年累積的不滿情緒、怨懟、冷漠、對立或不信任。如果法院只依法裁判,而沒有協助當事人了解真正的問題所在,當事人間的心結還在,常會變成不願意或干擾他方依裁判結果辦理(比方不給孩子生活費或不讓對方看孩子等),或又再打好幾個官司。因此家事事件法中有很多和一般民事事件不同的制度,例如專業處理、程序不公開、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專業調解、擴大可以合併審理的事件範圍、暫時處分、兒少及心智障礙者特別保護、履行勸告等,讓法院可以結合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調解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資源來協助當事人,同時妥適、統合解決同一家庭間的糾紛,以保障當事人人格尊嚴、性別平等、未成年子女和老弱族群的最佳利益。
法院所定開庭日,孩子如果不能請假,可以告訴法官,法官會斟酌情形處理。法官認為必要時,也可能會請孩子在放學後或放假的時間到庭。
和未成年孩子有關的家事事件裁判,像監護權、收養、否認子女等,原則上不會放在裁判書相關網站上。但是如果有人聲請公開,因為照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裁判書以公開為原則,故法院會依法遮掩包括孩子的照片、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如父母)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等相關資料後才公開。
如果請求法院調解或裁判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家事事件:
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依法律規定的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依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協議離婚(即民法第1049條所稱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
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如果因為被羈押、在監所服刑、距離遙遠或交通困難等因素無法到庭,可以說明理由向法院聲請用視訊方式開庭。法院認為必要、受訊問人所在地有相關設備而且可以直接審理時,可以利用網際網路視訊設備開庭。相關作業方式請參考「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相對人違反保護令時,如果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情形(即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是犯了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案件,不是家事事件,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會由地方法院刑事庭處理。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但是訴訟文書的影印費、抄錄費、鑑定費、證人或鑑定人的日費、旅費等等程序必要的費用,不在免繳納的範圍。
由於聲請款項愈多,法院需要調查的事項及證據越多,審理時間自然拉長,沒有辦法快速核發。所以建議您,您考量安全需求、實際需要,勾選想要得到的保護令款項,而不是勾選越多越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