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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適當方案」?我一定要接受嗎?

什麼是「適當方案」?我一定要接受嗎?

一、若當事人不能自行成立調解,又未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時,因勞動調解委員會已聽取雙方陳述,並為事證之調查,為了合理運用司法資源,並提升勞資爭議迅速且合理解決之可能性,勞動調解委員會應在已進行勞動調解程序的基礎上,主動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其內容應斟酌一切情形,並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可定下列事項:

(一)確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
(二)命給付金錢。
(三)交付特定標的物或為其他財產上給付。
(四)為個別勞動紛爭之解決定適當之事項。

二、適當方案應記載於書面或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並送達或告知兩造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如未經其等於收受送達或受告知日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即視為當事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如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異議,即視為調解不成立。(勞動事件法第28條、第29條)

 

  • 發布日期 : 108-10-31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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