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站資訊-常見問答-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二、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發布日期 : 99-12-14
  • 更新日期 : 108-12-04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