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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國手續婚姻或出生證件遺失,如何辦理認證?

當事人赴國外探親移民等,辦理手續須提出婚姻或出生證件,但因證件遺失,無從補發。可請求公證人證明其關係或事實之認證手續如下

一、當事人前在大陸結婚,或在台灣結婚,因經過多年,結婚證書未能帶出或業已遺失,或出生證明因多年前遺失,無法提出,但設有戶籍者,可以請求認證。

二、遺失結婚證書之夫妻,遺失出生證明之本人或其父母,攜帶身分證圖章,戶籍謄本,至公證處所請求辦理。
三、向公證處所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2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所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公證人依據證件之記載審查屬實,作成英文宣誓書,予以認證。證明請求人夫妻關係,或出生日期地點之事實。
五、是項宣誓書英文本,由公證處作成及打字,當事人及關係人之英文姓名,由請求人提供。
六、此類認證事件,每件徵收公證費500元,但認證文書翻譯本者,加收二分之一;如於認證文書附記外文者,則收取翻譯費。翻譯費另計。

  • 發布日期 : 108-10-12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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