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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認領子女之公證?
辦理認領子女之手續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一)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二)「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三)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四)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所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三、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1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1份。被認領人年滿7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四、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五、公證費用1,000元。
六、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 發布日期 : 108-09-21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