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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的話,是否就沒辦法解決紛爭了?法院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調解不成立的話,是否就沒辦法解決紛爭了?法院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勞動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程序中,已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整理相關之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為了提昇勞動調解程序之實效,有利於勞動紛爭之終局解決,並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運用及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於調解不成立時,法院應告知或通知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如調解聲請人於受告知或通知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未向法院為反對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法院即應由參與勞動調解委員會的同一法官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而且該訴訟也會以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已獲得之事證資料,進行訴訟程序。(勞動事件法第29條)
- 發布日期 : 108-10-31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