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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闆因解僱合法與否有所爭執,在法院進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的訴訟,在尚未判決確定前,可否請求老闆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我和老闆因解僱合法與否有所爭執,在法院進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否的訴訟,在尚未判決確定前,可否請求老闆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由於勞工通常有繼續工作以維持生計之強烈需求,因此勞工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或雇主對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訴訟時,得向法院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俾使判決確定前暫時保護勞工之權利。勞工聲請法院為上開裁定,必需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釋明勞工有相當程度之勝訴可能性(例如:雇主之終止合法性有疑義等),且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並無明顯重大困難之情形。勞工提出聲請並釋明後,法院是否准許及命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具體內容,由法院就個案具體狀況,參酌相關情形(如勞工勝訴之望、雇主客觀上得否期待其繼續僱用之利益等),為自由之裁量。(勞動事件法第49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80條)
- 發布日期 : 108-11-22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