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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一、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三、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 發布日期 : 108-09-21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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