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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類型之公證應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

公證人於辦理何類型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

本辦法第9條規定,公證人於辦理下列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所列交易之公證或認證事務時,應注意本法之適用: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 發布日期 : 108-10-14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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