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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經作成有利於勞工的裁決,如勞工就裁決的請求聲請假扣押、假處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該如何提出釋明?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已經作成有利於勞工的裁決,如勞工就裁決的請求聲請假扣押、假處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該如何提出釋明?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保全程序,依法應就所欲保全的請求,及保全之原因即必要性等,提出即時可為調查的證據向法院釋明。但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並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有利於勞工的裁決並送達後,勞工欲保全該裁決所涉民事上爭議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可以提出該裁決決定書來代替釋明,不用再另提其他證據來釋明保全之請求與保全的原因。(勞動事件法第46條第2項)
- 發布日期 : 108-11-22
- 更新日期 : 108-12-0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