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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為避免卷證資料外洩,可以請法院以代稱或代號表示相關內容嗎?

    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兼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的罰則?

    1. 違反就一般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3. 在我國領域外,違反前述秘密保持命令,仍適用上開規定處罰。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什麼是秘密保持命令?

    1.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營業秘密,為避免當事人、第三人所持有的營業秘密在訴訟程序中外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設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2.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是指在書狀、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得依秘密持有人「聲請」,或依他造或當事人「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3.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雖可獲知相關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但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揭露)。
    4.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66條第1項、第34條第6項、第46條第6項、第71條第1項、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可以聲請禁止或限制閱卷嗎?

    訴訟資料或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卷證的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第55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涉及營業秘密時,可以聲請不公開審判嗎?

    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宗、證物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55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營業秘密,可以聲請什麼保密措施?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不公開審判。
    2.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禁止或限制閱覽(檢閱)卷證。
    3. 法院得依秘密持有人「聲請」,或依他造或當事人「請求」,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使用或揭露相關營業秘密。
    4. 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就卷證內容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5. 受查證人得聲請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的全部或一部。
    6. 聲請保全證據之人、相對人、第三人得請求限制、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保全所得的證據資料,命另行保管及禁止或限制閱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46條、第55條、第56條、第66條、第71條、第72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配置技術審查官的目的?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高度專業的技術問題,我國參考日本「裁判所調查官」及韓國「技術審理官」制度,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引進各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協助審判。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哪裡?開庭或洽公應如何前往?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位於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設於板橋車站三鐵共構大樓。
    2. 可搭乘捷運、臺鐵、高鐵或公車到「板橋站」,再由板橋車站一樓車站大廳依指示進入法院。
    3. 如需更詳細的交通資訊,可參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址」相關說明。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是否有開放智慧財產案件?

    1.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電子訴訟文書平台)自104年上線運作,平台的功能及服務範圍逐年調整擴充,智慧財產案件已陸續開放提供「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及「智慧財產行政事件」訴訟文書傳送服務(包含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停止執行的訴訟文書傳送服務及開放收受線上委任書功能等)。
    2. 又為推動司法E化升級,依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法院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文件形式製作裁判書正本,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後,以電子訴訟文書平台傳送或電子儲存載體(如光碟等)離線交付等方式,將電子文件形式的裁判正本送達給應受送達人。但為周延保障在監所人的權益,對在監所人為送達仍不得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是否要繳納裁判費?

    有關智慧財產案件應繳納的裁判費,請參閱「智慧財產案件徵收費用標準」。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12年修正重點為何?

    1. 為提升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為15年來最大幅度修法。
    2. 本次修正九大重點包括: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促進審理效能、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解決實務爭議。
    3. 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說明,可以到司法院首頁—「業務綜覽」—「智慧財產」項下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12年修法及宣導」專區瀏覽。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流程?

    可以到司法院首頁—「業務綜覽」—「智慧財產」項下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流程」瀏覽。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專門負責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案件。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審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益相關所生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一審刑事案件(限一般營業秘密案件、國安營業秘密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案件。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智慧財產的專業法院何時設立?

    1. 我國為保障智慧財產權,於97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後於110年7月1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並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專門負責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案件。
    2. 自該專業法院成立後,因訴訟同軌、見解統一,積極審理、迅速正確的解決有關智慧財產的法律紛爭,在各項業務有效運作下,成為臺灣於98年1月16日從美國特別301一般觀察名單除名的關鍵原因之一。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5-03-20更新 ]
  • 擔任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後,每年均要接受多少時數的專業訓練?

    1. 家事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每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家事調解專業訓練課程或調解委員座談會,至少12小時。
    2. 初聘的家事調解委員,於初聘年度應接受之在職訓練時數,則按該年度聘任期間比例計算。
    3. 家事調解委員的專業訓練課程,應包括性別平權課程至少3小時。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5條之1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家事調解委員聘任期間未達年度訓練時數,有何影響?

    家事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什麼是家庭暴力?

    • 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 105年2月4日起,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喔!
    • 112年12月6日起,家庭成員間或未同居親密關係之人的性私密影像保護,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什麼人可以當家事調解委員? 

    1. 家事調解委員應該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且須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品行端正,著有信譽。
      (二)對調解工作富 有熱忱。
      (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
      (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五)具有豐富 社會知識經驗。
      (六)曾任法官。
      (七)心理 師。
      (八)社會工作師。
      (九)醫師。
      (十)律師。
      (十一)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的學經歷。
      (十二)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2.  擬聘任的家事調解委員,不能有下列情形之 一,如已聘任者,應予解任:
      (一)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心理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心理師證書之處分。
      (七)社會工作師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處分。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 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 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 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十三)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家事調解委員之行為、情事。

    參考法條

    1. 家事事件法第 32 條
    2.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4 條、第 7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我是新移民(新住民、外籍配偶、聾、 啞人),不太懂國語,法院調解時可以幫我找通譯嗎?

    1. 當事人或關係人如果有聾、啞人或不通國語的情形時,接到法院調解通知後,可於調解期日前,向法院聲請通譯傳譯。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已建置各種語言的特約通譯名冊,可至 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 /特約通譯名冊專區/特約通譯名冊 查詢瞭解。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9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 我們經法院調解後,對離婚已有共識,但對孩子監護和財產分配一直談不成,除了繼續打官司,還可以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

    [ 少年及家事廳115-03-0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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