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為避免卷證資料外洩,可以請法院以代稱或代號表示相關內容嗎?
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兼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
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兼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6條)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2條)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66條第1項、第34條第6項、第46條第6項、第71條第1項、第72條)
訴訟資料或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卷證的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第1項、第55條第2項、第71條第1項)
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宗、證物內容涉及營業秘密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55條第1項、第71條第1項)
(相關條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46條、第55條、第56條、第66條、第71條、第72條)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高度專業的技術問題,我國參考日本「裁判所調查官」及韓國「技術審理官」制度,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引進各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協助審判。
有關智慧財產案件應繳納的裁判費,請參閱「智慧財產案件徵收費用標準」。
可以到司法院首頁—「業務綜覽」—「智慧財產」項下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流程」瀏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專門負責審理相關智慧財產案件。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審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益相關所生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一審刑事案件(限一般營業秘密案件、國安營業秘密案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的智慧財產案件。
參考法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5條之1
參考法條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19 條
當事人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一起(合意)聲請法院為適當的裁定,裁定確定後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