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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律師代理事件,委任律師的酬金可否全部當作訴訟費用?不服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可否救濟?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委任律師的酬金可否全部當作訴訟費用?不服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可否救濟?
律師與當事人間之酬金約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得於委任契約自由約定。惟因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律師酬金既然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在命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時,應限制該酬金的上限,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的他造律師酬金(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8第2項)。至於律師本得依照其與契約當事人間的委任契約,請求約定的報酬,並不會受到法院酌定酬金上限之拘束。
由於法院酌定的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攸關負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權益,無論以判決或裁定酌定,當事人對於該部分裁判不服時,得透過抗告程序進行救濟。但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如果是終審法院時,則不得抗告(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8第4項)。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