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服行政法院的裁判,應向哪個法院上訴或抗告?其上訴或抗告有無限制?
不服行政法院的裁判,應向哪個法院上訴或抗告?其上訴或抗告有無限制?
行政訴堅實第一審新制維持現有的三級二審制,依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之第一審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依同法第263條之1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第一審終局判決,以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上訴審終審法院。
又對於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2項、第263條之5準用之)。至提起抗告之要件,本次修正放寬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要件,體例上回歸適用各編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抗告無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與通常訴訟程序之抗告規定一致
- 發布日期 : 112-07-12
- 更新日期 : 112-07-12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