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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律師代理事件,可否不委任律師?或委任律師以外的人?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可否不委任律師?或委任律師以外的人?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原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3項):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二、稅務行政事件中,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三、專利行政事件中,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此外,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當事人亦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項):

一、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二、稅務行政事件中,委任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專利行政事件中,委任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四、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委任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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