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參與分配的期限?
一、標的物經拍賣或變賣者
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二、標的物經交債權人承受者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三、不經拍賣或變賣者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四、如果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一)執行法院之公告欄。
(二)被拍賣不動產所在地張貼之公告。
(三)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張貼之公告。
(四)各地方法院網站。
(五)司法院網站之法拍屋公告。
(六)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之事件,請直接進入該公司查詢。
(七)新聞紙。
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於拍賣公告所載之最後寄達之日、時,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一)投標人可向各地方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
(二)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三)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四)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五)投標時應依據拍賣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非通訊投標之保證金可以用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繳交執行法院出納室,並將(臨時)收據附於投標書,投入標匭。但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為保證金者,得直接放進保證金封存袋。
投標人參與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得向法院服務處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並將保證金票據放入後將袋口密封,於投標時間截止前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 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於拍賣公告所載之最後寄達之日、時,寄達指定之地址或郵局信箱。
也可委託他人代理到場參與投標;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法院指定之標匭。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另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4點規定,投標人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 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 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或影本。
除執行分割共有物變賣判決之拍賣外,投標人不得為該拍賣標的所有人。
一、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2點規定,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 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 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上開參考要點第3點規定,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 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是的,若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者,投標無效。
未成年人可為投標人,但應於投標書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應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願買之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得標者,以保證金抵充價款。 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封存袋。但投標人未在場或係向 出納室繳納保證金者,由法院通知領回,或依其聲請逕將保證金匯款 至其本人帳戶。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為法院者,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 加蓋「○○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章」,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均不能。須以新臺幣為出價單位。
是的,不能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是的。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調整者 ,法院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不會,由法院代為核計其總價額即可。
一、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未行使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期限。
二、除前項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三、得標人為通訊投標之投標人 而於開標時未在場者,應於法院繳款通知送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不行。如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應認為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