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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當事人可以決定哪些事情?可否限制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權限?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當事人可以決定哪些事情?可否限制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權限?

為尊重當事人就事實處分及程序終結之意思自主,訴訟代理人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時,當事人得依法為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撤回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所謂依法,係基於行政訴訟之公益性與職權進行主義,故行政法院仍應依職權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14條第134條第219條第228條之2規定,審查當事人的處分行為是否有礙公益之維護。

至收受送達部分,於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應由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送達自應向該代理人為之,其受送達之權限不受當事人本人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66條第2項)。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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