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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審酌哪些因素決定是否使用巡迴法庭開庭?

法院會審酌哪些因素決定是否使用巡迴法庭開庭?

法院於決定個別案件採行何種開庭方式,將綜合審酌下列因素,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審理,並得併用之(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第6條第1項):

一、當事人之意願。如當事人合意特定之便利方式,且法院認為適當者,應從其合意。

二、行政訴訟法於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後,對當事人訴訟便利性之影響。

三、巡迴法庭開庭之地點,是否位於受理本案法院所管轄地區範圍內之法院。

四、整體訴訟資源之合理運用。

五、管轄區域內其他地方法院之辦公處所、人員及設備能否配合。

六、與法院端之遠距審理設備是否確能順利、安全通聯。

七、遠距端能否適時提供法院端必要之協助。

八、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九、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 發布日期 : 112-07-13
  • 更新日期 : 112-07-13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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