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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
何謂「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4所稱「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是指本案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和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產生差異,而有統一裁判見解之必要的情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未經統一的裁判相互間、相同或不同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審裁判相互間或最高行政法院未經統一之先前裁判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審裁判相互間有法律見解的積極歧異,而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即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 發布日期 : 112-07-17
- 更新日期 : 112-07-1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